超速罰單未收到 舉發通知單已逾3月 法院撤銷處分
新聞標題如上,大意就是,只要掛號寄來,裝死不領,拖久一點,拖過應到案日期,拖過公告視同送達生效的期限,只要超過違規日起算三個月,就可以撤銷…
這個法官是不是誤會什麼了?監理所不知到會不會上訴?
這樣都行的話,傻子才繳罰單…
很多舉發日期都快滿3個月了,連送都沒送到都超過違規日3個月,若以製單日期起算,掛號拒收,來來回回,再加公告20日才算送達成立,也一定超過應到案日期…
真有趣…
所以最後辦理公示送達生效時間超過三個月才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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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台北市民徐姓男子兩年前駕車路經中投快速道路時超速,經警舉發寄罰單,而徐未在期限內繳罰鍰,經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徐男罰鍰4500元,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查出徐男未收到罰單,且舉發通知單已逾3個月失效力,判決原處分撤銷 。
2017年8月10日下午,徐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中彰快速道路4.8公里處,因該路段速限80公里,經雷達測速測得行速為93公里,超速13公里,經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逕行舉發,徐男因逾越應到案日期前,仍未依規定期限自動繳納罰鍰,且未提起陳述、或到案聽候裁決。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遂於去年10月5日,裁罰徐男罰鍰4500元,徐男不服,表示他從未收受任何通知,不知違規,如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繳納,直至去年10月9日收受交通裁決,驚訝行政怠惰,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強調,舉發通知單未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成立之日起3個月作成、且送達於違規民眾,即不得再行舉發或送達原已作成的舉發通知單使之生效。
法官查出,本案違規行為發生於2017年8月10日,經警作成舉發通知單,同年8月29日第1次郵寄至徐男當時的戶籍即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因無人領取而退回;再於同年10月6日第2次投遞,因查無此人遭退回。
警再於同年11月2日辦理公示送達,如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的函、台中市警察局公告,則本件舉發通知單於同年11月22日始發生合法送達效力。
法官審酌,本件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2017年10月8日前,然遲於同年11月22日始發生合法送達徐男的效力,已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3個月期限,因此徐男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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