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潰了台中劉某的自小客車今年5月違停在大里區永隆七街與101巷口紅實線處,5日至28日被民眾檢舉12次違停,總計被處罰7200元,劉某坦承違停,但不服怎可幾乎一天一張罰單,向台中地院提出申訴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違停地點
狼0223 wrote:崩潰了台中劉某的自小...(恕刪) 劉某說如違法警察應通知讓他挪車,而不是連續開罰,對他很不公平。法官從罰單中去找有無瑕疵,做了解釋憲法604號解釋交通違規2小時就可連續處罰,且檢舉必須在7日內完成,這12張民眾檢舉照片都6日內就確認,且在1個月後陸續寄給劉某裁決通知,程序沒瑕疵,判決劉某還是要繳。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旁邊有停車場不去停,...(恕刪)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劉某自小客車在今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5月28日,停放於中市大里區永隆七街與101巷口(即永隆路廣停六停車場旁)紅實線處,違規停車,被民眾拍照檢舉,台中裁決所6月間陸續開出罰單,6張300元,6張900罰款,合計7200元。
Vincent616 worte:憲法604號解釋交通違規2小時就可連續處罰所以他不服一天一張罰單, 可以改成一天三張嗎? +1 應該就他上法院辯解時講的證詞,如果能證明他每一次停放的起迄時間,就應該補他罰單,每兩小時一張例如他上法院說我那一天大概8點多停在那哩,然後去XXXXXX,晚上8點開走,那麼那一天就應該多補他5張罰單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1 應該就他上法院...(恕刪) 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容許以每間隔2小時連續舉發方式,因多次違規停車行為而為多次舉發處罰,未逾越必要程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所以即使一天一張也沒有問題。且從舉發照片來看,其實有幾天劉某是開走再回來違停。另法官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檢舉違規行為,如已過7天也不舉發,法官每張罰單的行為日、告發日都拿來比對,發現民眾拍照都是第6天就寄到機關檢舉,機關確認資料無誤後,也在6月3日至6月21日陸續寄出裁決通知單給當事人,找不到任何程序上瑕疵,劉某還是要乖乖去繳。_____&&&&&_____法官說劉某有把車開走後一陣子又再度停回原紅線
狼0223 wrote: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04...(恕刪) 最後法官語重心長說,警方沒有義務先去告知當事人,民眾知道自己違規,就應隨時警惕糾正回來,而不是等警察告知、或被告發才要動,自己要為違規行為負責。
狼0223 wrote:劉某說如違法警察應通知讓他挪車,而不是連續開罰,對他很不公平。...(恕刪) 這個人是色盲嗎??如果是,為什麼拿得到駕照??如果是,豈不是連紅燈都能闖,直到出車禍或被警察「通知」??旁邊就是一大片停車場,一天一張便宜他了有這種台灣人,我才要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