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 違規記點的新聞
有些問題 想請教一下
1.相較於警方直接攔停舉發的(可確定違規行為人,記點記在違規行為人身上)
但如果是經民眾檢舉的違規 無法判定違規行為人是誰 只有車牌要如何記點?
2.承上 民眾檢舉的違規 在汽車因看不到行為人 但機車上看的到行為人(粗略的辨識如 性別)
所以只要車主資料 推論符合違規照片中的騎士 記點就會記在機車車主身上嗎?
這樣想想感覺記點的方式 會因為汽、機車而有所不同....
02933 wrote:
會記點的違規,會記在...(恕刪)
主要車主有駕照的話就會被記點
如果車主無駕照的話自然就沒人可記
記點是吊扣駕照,要有駕照才能記點
(所以現行有駕駛人登記制度,過戶、復駛,都要登記有駕照的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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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駕駛人登記:需帶有效之駕駛執照)
就差新領牌登記...
奇文共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46號
提到

是有被處違規點數2點.今天不計較駕駛人胡男或者車主林女....是誰被記
你去問監理機關也問不到答案
線上查罰單,都會寫有記點,但實際上不知道記在哪?
照道交管理處罰條例85條看來,逕行舉發是要記在車主頭上,車主收到罰單和記點之後,再由車主自行去辦理歸責轉移。
但是「聽說」你去申訴,就代表承認車子是你開的了,所以申訴失敗的話,違規點數就會出現在你的駕照上

第 85 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
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
該其他人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