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6439 wrote:我騎機車直行,對方開...(恕刪) 用起駛車未禮讓行駛中車輛,他就全責了…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