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汽車駕駛或乘客突然開車門,常會釀成車禍!每年有3千起,4千多人受傷。真的無解嗎?

早在30年前就有[開啟車門前"自動"預警裝置(系統)]原車廠裝設"成本幾乎為零",但因交通部沒規定下,原廠也不想裝設;故開車門之交通事故,仍在繼續發生;無法降低此一交通事故,這也真是小市民的悲哀,無法多一警示,少一危害,是否沒利頭就不幹.就要等拖到開車門撞倒受不了時或許才有一驚覺"開門預警"的規定重要吧?                                              
                在開車門前能自動預警示"後來者"功能
這種創意和推薦的採用涉及一種預先警告裝置,用於在打開汽車門之前警告超車者(或路上人車),更具體地說,是一種安裝在汽車中以產生可見標誌或眾所周知的警告裝置(打方向燈及增加一打開門的警示語音信號)在開門之前警告路上人車特別超車駕駛者。 現代汽車配備有多個警告裝置,例如轉向信號,警告路人打算將汽車轉向一個方向,以及門用警告燈,當汽車門未正確關閉或解鎖時警告駕駛員。然而,在駕駛員或汽車的乘員離開汽車之前,沒有適當的方法來警告[路上人車]即將打開汽車門的意圖。 因此,經常發生在路邊,當一個人"無法"知道車內駕駛員想要離開汽車並"打開"汽車門時,從汽車上打開的門卻阻礙了過渡車輛(或路上人車)的通行並導致交通事件的碰撞。如果在打開汽車門之前對過渡車輛(或過路上人車)給予適當"預先警告",則可以防止或降低此類交通開啟車門安全事故(3千起,4千多人受傷)。 近年來,人們認為大眾和豐田的新車都有所謂的門開燈;也就是說,他們於設計觀念上已是總比沒有好。 實際上,不正確地打開門的操作已有解決裝置,即於現在車輛門內均已有配備自動鎖定中央控制鎖系統設置。 在目前車系自動鎖定中央控制鎖系統在下車前之動作,有創意設計出 : 即用於打開門鎖之做動作,再到打開車門拉動把手(大約使用時間兩秒鐘)的自然作動形態。 而於門鎖被鎖定時,設計上是燈系會自動關閉。 故在由中央控制(安全)鎖定扭打開.到達拉動門把開門動作,通常這段時間短也該有2秒鐘; 而在這時段後車行進速以30 km / s(即8米/秒×2秒= 16米)故提前於2秒即以看見有類警示燈;也就是說,在門後16米處,車門打開之前,應觀測看到該汽車的方向燈等,並發出閃爍的警告(於該車後方15米處,車速在30公里者,通道車輛應已經安全越過了)。如果卻在16米距離的你也就應看到一個閃爍警示方向燈(故如果知悉警示功能,可將時間"拖長"更會令安全的"視距"增加"長"),因此如果後來者行進中已知該預警功能,該車輛應會執行所謂的閃避或剎車停止,都得以減少(降低危害)交通事故的風險?簡單事,不要複雜化 (車輛在出車或轉彎"前"應先打出方向燈作禮貌的警示吧!而不是事後"再"警示無意義動作?) 註: 開車門的"預警"警示裝置早業於[30年前(1987)]獲得兩種過期之新型專利台灣48997(美國發明4833448),台灣49131(美發明4965546). *齊心轉知與推動吧!   救人一命,勝照七級浮屠.*
2019-08-18 23:54 發佈
車門改成藍寶堅尼那樣上掀就不會出事了
韓國現代新的Santa fe就是把這功能列為今年改款的主要功能之一
很多三寶紅線違停,開車門根本都沒在看,蓄意殺人
5168Ed chang worte:
早在30年前就有[開...(恕刪)


現在有些盲點偵測就有開門警示了
我開的hrv就有...
酒駕一年死200多人而已,加上傷的部分,一年也就5百多人而已

然後我們的政府跟一堆無知的網民整天嚷著要死刑死刑


然後亂開車門一年造成死傷3、4千人??? 我們的政府跟無知網民做了甚麼??

恩恩,好棒棒,肇事者才罰1200,沒肇事都不用罰~ 然後肇事了,被告刑事傷害成立之後,這1200還可以退回來,因為一罪不二罰.
要有解就是道路側的車門全部封死,連駕駛都得從另一側下車。有些車的排檔桿就是裝在方向盤後方,前座的腳部空間就比較平整,前座的人就可以在車內左右移動。
至於那個盲點偵測只是提醒而已,開車門的人如果不鳥警告聲,車門硬開同樣也會撞上,並不能強制禁止開車門。
這真的是一個很恐怖的問題
我覺得問題是先停紅線或是並排停車耶,如果停停車場 那根本沒差啊

應該加強取締紅線的
開車門,自動閃雙黃燈的功能,這應該不難吧!
而且是那種快速閃燈,不是警示燈的那種閃爍頻率
不知道為什麼不從這最簡單的提醒功能開始放進車輛安全規範呢?
雖說不能完全預防,但至少閃燈提醒周維用路人啊!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