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底因爲發生車禍,以致於後續要動手術,復健,最近需要申請相關強制險跟職災勞保以及公傷假補助部份,卡在醫生證明,之前因爲申請商業保險時已經分別請骨科跟復健科開立過,但我公司人事告知之前的醫生證明不行,我也打去勞保局查證過,她們告知我醫生證明上需詳細記錄每次回診日期,骨科部份應該是沒問題,但是復健部份因天數較多也有因爲時間配合不上而沒去,那這樣我是請醫生開立每次復健日期還是給一個復健區間即可,比如2月1日到2月5日有復健,但6日跟8日沒去,可以直接開2月1日到2月8日就好嗎?不然我長達8-9個月都復健,有持續也有斷斷續續,這樣要怎麼開,難道這一定要幾月幾號都完整寫出來嗎?勞保局人員也未提供一個正確方式,要申請公傷假補助,和職災自墊醫療以及強制險,有沒有高人可提供都能適用的醫生證明開法,先在這謝謝大家看完跟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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