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疑問是,候車亭明顯都被塞到出入困難了,為何員警可以引用法條說可以人行道停車。所以候車亭兩旁停車是沒關係的嗎?
這位警察之前給的理由 還有-沒有檢舉人個資。(網路檢舉沒有個資根本無法上傳。)擺明不想舉發。







來信日期:2019-07-19 09:44:47
案件編號:2019071900228pbT
違規事項:其他
違規時間:2019-07-15 12:59:00
違規地點:臺中市北區五權路五權學士路口公車站
違規車號:MHU-8192
違規事實:未依規定停放機車停放區,並違停在公車站10公尺內,致使公車使用者無法進入公車站。
附件:1件;0715_MHU8192.jpg
回覆內容: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向本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陳情交通違規案,經交由本分局查處,兹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人行道停車案,依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30日府授交工字第10402622901號公告,本市騎樓及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得停放機車及自行車。本案未提供人行道禁停標誌,無法明確據以判別該處禁止停車,舉發尚有疑義,另查檢舉內容所述違規地點與相片中車輛停放處顯有不符(檢舉違規地址明顯錯誤)(五權學士路口公車站就兩個還能怎麼錯),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謹先陳明。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請隨時針對交通問題提供建言,如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請不吝指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敬啟
承辦人:交通組警員林XX
聯絡電話:04-2235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