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QiXQXkHfo8&t=3s

本人駕駛小客車,在商港五路時依序行駛在中線車道(外線車道在靠近兩路口處因施工縮減),砂石車行駛內線車道。商港五路路況示意圖:

於轉彎處進入商港路時,綠色砂石車直接從原內側車道右轉進入外車道與我發生碰撞,撞擊處在我左後側車身。



後來初判表結果各佔五成,我去申請肇事鑑定後結果令人感到驚奇,肇事鑑定判我全責!
理由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一項第四款"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當然這個對方抓住了把柄,直接去士林地方法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目前正在等開庭階段。
就本人及網友近期蒐集的資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1-4使用時機為"直線道路車道縮減"之行車規範,本案發生地點為交叉路口,筆錄上也記載為"商港路與商港五路口",鑑定報告使用98-1-4已明顯錯誤,要用應該也是使用102-1-3才是(兩法條內容一字不差,只差在一個為路口、一個為直線道路)。
但交通部98/6/6有發過行政解釋說明"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
之行車優先秩序",其中點出102-1-3並不適用於此種類型之車禍。

想請問有經驗的各位先進,我應該如何在法庭上爭取我的權益及替自己證明並無過失?這種肇事鑑定報告是否有機會可以翻盤?有必要找律師替自己辯護嗎?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