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798287&p=1
事件後續我去了板橋地院提告民事車禍損害賠償(被告是砂石車駕駛),對方砂石車交通公司另外在士林地方法院提告侵權損害賠償(被告是我)。
最近收到士林地方法院的調解通知,對方拿出那張個人認為存在很大問題的肇事鑑定報告書及營業損失當作證據對我求償(無現場照片及車禍示意圖)。調解之前在地方調解委員會已經調解失敗,法院這次的調解大概也是沒有結論,直接進入民事審判.....
想請問有經驗的各位先進,我應該如何在法庭上爭取我的權益及替自己證明並無過失?
之前有先進提供交通部的函文,似乎間接說明了肇事鑑定委員會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4款有誤,該法條不可使用在兩車道同向右轉之車禍事件中(參考下列網址劉奕兒612大大的說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798287&p=2
似乎從這角度在法庭上陳述切入是否較為有利?
另外想請問身為被告上法院時可自備證據反駁嗎?(第一次上法院有點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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