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文了
對於您說台中市府王局長有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
「停車於人行道明顯有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警方才會告發」
不知是否屬實?如果執法人員如此態度令人遺憾,這些不適用的法令早點廢掉算了,最厭惡制度建立卻不遵守,國家是人治還是法治?
基本上這條開的很合理,申訴我不認為會過,如果不知道人行道不能停車,至少請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讀一遍,可以讓您省下不少錢。
不論騎車或開車...買車前準備好合法車位或是作好付費停車的觀念,社會交通會更順暢。
給點紅利,雖然中央法令人行道與騎樓禁止停車,但現階段很特別,多處地方政府公布機車退出騎樓措施,如非公告機車退出騎樓路段,當地警方是不會取締的,意思是您未來要省停車費或是找不到合法車位,可以去停騎樓。(目前已知縣市有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
地方政策凌駕中央法令之上,這點令我不解,但確實正在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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