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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文了

刪文了
2019-06-23 0:11 發佈
第55條是指臨停,樓主應該符合停車標準,駕駛人離座且停車達三分鐘,適用第56條第1項第1款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這不代表一定有紅線或是告示,人行道,騎樓原則上都是禁止臨停。

對於您說台中市府王局長有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
「停車於人行道明顯有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警方才會告發」

不知是否屬實?如果執法人員如此態度令人遺憾,這些不適用的法令早點廢掉算了,最厭惡制度建立卻不遵守,國家是人治還是法治?

基本上這條開的很合理,申訴我不認為會過,如果不知道人行道不能停車,至少請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讀一遍,可以讓您省下不少錢。


不論騎車或開車...買車前準備好合法車位或是作好付費停車的觀念,社會交通會更順暢。



給點紅利,雖然中央法令人行道與騎樓禁止停車,但現階段很特別,多處地方政府公布機車退出騎樓措施,如非公告機車退出騎樓路段,當地警方是不會取締的,意思是您未來要省停車費或是找不到合法車位,可以去停騎樓。(目前已知縣市有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

地方政策凌駕中央法令之上,這點令我不解,但確實正在發生!
士庭 wrote:
第55條是指臨停,樓...(恕刪)


謝謝你的回覆
我個人是知道人行道不能停車的
但礙於臨時有事犯下錯誤
很抱歉

只是在看法條覺得很模糊
甚至像台北只要沒標禁止臨停就不能開罰
hou8643 wrote:
謝謝你的回覆
我個人是知道人行道不能停車的
但礙於臨時有事犯下錯誤
很抱歉

只是在看法條覺得很模糊
甚至像台北只要沒標禁止臨停就不能開罰


你都知道人行道不能停車了,法條有模糊嗎?

人行道上根本不能停車,你被開單的地方就算不是橋梁也是人行道

人行道除非有畫設停車格,才有可能可以停車。但上下人行道進出停車格只能用牽的,不能騎乘。人行道騎乘是另一項違規,也是要罰的。
hou8643 wrote:
本人今天和朋友在台中...(恕刪)


駕照一看就知道是廚房烤的

不知道那間學校的學生
人行道停車好比行人站在大馬路中間 請問你要怎麼騎車開車
harker633 wrote:


你都知道人行道不...(恕刪)
hou8643 wrote:
雖然警察這樣辛苦執勤
我真的很尊敬
但也至少開個合理的嘛
那這樣好不好....


你都知道人行道禁止停車,若真覺得開錯法條,請直接申訴即可!既然是學生,罰單錢對你會造成負擔,那你在違停前是否就應有所考量,而不是被開單後上網討拍!

hou8643 wrote:
謝謝你的回覆我個人...(恕刪)


這不是紅單喔!!

真正的紅單要1個月到3個月才會寄給妳喔

討論這些沒什麼意義喔!!

hou8643 wrote:
本人今天和朋友在台中...(恕刪)


橋樑上本來就屬於禁止臨時停車之處

你把車停在橋上,而且人又不在車上

當然開你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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