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個月內發生2次被追撞 , 想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供處理參考
4月車禍
1. 狀況簡述 :
1-1 高速公路5台車追撞 , 我是B車(尾巴算起第2台) , 車報銷全毀 , 人有多處挫傷(疼痛但能正常活動)
1-2 筆錄後到醫院就醫並開立診斷證明 , 內容記載"建議休養3日" , 但隔日即出差大陸(重要表訂行程)
1-3 舊車保險公司已賠償 , 新購車於2個禮拜後到位
1-4 一個月後分析判定表為A車(尾巴算起第1台)"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 其餘(B~E車)都是"未發現肇事因素"
1-5 新車到位期間(含事故日)計程車費(有單據)約2,500元 , 其餘為請朋友接送上下班
1-6 我向對方保險公司(對方與我的保險公司為同一家)要求和解金額為約35,000元 , 內容如下
A) 車禍當日醫療收據 : 750
B) 休養(雖因工作沒休養)期間薪資 : 9,000(依月薪換算3日薪資)
C) 車禍起到新車到位,計16日上下班計程車資(雖然請朋友載很多天) : 25,600
D) 未主張精神賠償
2. 對方保險公司主張
2-1 舊車賠償後 , 僅願意再賠約12,000(以精神賠償名義)
2-2 理由 : 未實際休養 , 不補償薪資
未實際搭乘計程車 , 不賠償交通費(有單據也算在精神賠償內)
3. 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3-1 各位大大認為賠償金額多少合理?
3-2 若我實際有休養與搭乘計程車 , 是否就能主張全額支付?
3-3 如何能再爭取好一點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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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車禍
1. 狀況簡述 :
1-1 高速公路3台車追撞 , 我是C車(尾巴算起第3台) , 車尾後保桿刮傷 , 人沒事
1-2 雖在等分析判定 , 但可斷定為A車(尾巴算起第1台)"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 其餘(B/C車)都是"未發現肇事因素"
1-3 當日原本要看演唱會 ,因車禍看不到了
1-4 去原廠估價 , 換後保桿要17,350(貴三三 , 嚇鼠人)
1-5 事發過4日 , 對方保險公司仍未與我聯繫(這點我很不爽)
1-6 我不打算通知我的保險公司 , 理由 : 肇事責任在對方 , 想經驗一下處理這類事故 , 做日後經驗
2. 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2-1 各位大大認為賠償金額多少合理(含車損部分)?
2-2 車損部分是否可以談不要換保桿 , 但對方給我15,000?(與其車廠賺,不如打個折我賺)
2-3 演唱會門票是否可以要對方賠?
2-4 人未受傷,是否能要求精神賠償?
2-5 若我通知我的保險公司出險 , 是否會影響來年保費?(即使責任全在對方)
你的主張
A)車禍當日醫療收據 : 750
B)休養(雖因工作沒休養)期間薪資 : 9,000(依月薪換算3日薪資)
C)車禍起到新車到位,計16日上下班計程車資(雖然請朋友載很多天) : 25,600
D) 未主張精神賠償
對方保險公司主張
舊車賠償後 , 僅願意再賠約12,000(以精神賠償名義)
理由 : 未實際休養 , 不補償薪資
未實際搭乘計程車 , 不賠償交通費(有單據也算在精神賠償內)
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3-1 各位大大認為賠償金額多少合理?
回答:於底下會一起合併回答。
3-2 若我實際有休養與搭乘計程車 , 是否就能主張全額支付?
回答:如果真的有休養(也就是請假未上班),公司就不會支付薪資給你。如能證明你因為車禍需休養3日,而向公司請假3日,請假期間,公司未支付薪資給你,則可主張你有薪資收入減損。
計程車資,如果是確有必要,且一定會發生的費用,則保險公司可以賠償。
確有必要這部份該如何解釋呢?例如:你住山上,山上並沒有任何大眾運輸工具,而你的車輛,是你唯一仰賴上下班之工具,如此,你去主張交通費用屬合理。
3-3 如何能再爭取好一點的權益?
回答:因為我沒有看到你受傷之診斷證明書,我無法精確說明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但我從你的陳述內容判斷,你的診斷證明書應該是擦挫傷之受傷狀況。
其實擦挫傷之傷勢,原則上是不算嚴重之傷勢。且醫囑載明宜休養3日的話,其實受傷狀況應該不嚴重。
實務上,和解過程,大概都會以一定數額做為和解賠償金額。
例如:我賠償你1.2萬、我賠償你1.6萬等,通常都當成是包一個紅包給你,然後將此次做一個了結。
雖然你可以告對造過失傷害,但此等輕微受傷有時候以訴訟方式為之,檢察官也好或法官也好,可能會有點不太高興。
所以,建議,此次事故受傷之和解,以和氣、圓滿角度去思考,或許你心中會比較能夠釋懷。
希望這樣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以上是我個人實務經驗,提供給樓主參考。
dodo56david wrote:
最近2個月內發生2...(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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