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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左轉被罰2700元 提告盼比照紅燈右轉改罰600 敗訴

紅燈左轉被罰2700元 提告盼比照紅燈右轉改罰600 敗訴
2019-06-12 23:27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陳姓男子駕車在T字路口紅燈左轉,被員警攔停開罰2700元。陳男不服提告說,紅燈左轉接單向、單線車道,應比照紅燈右轉改罰600元才公平。基隆地院認為,闖紅燈是指車輛面對圓形紅燈仍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行為,陳男認知有錯,判陳敗訴,全案可上訴。

陳男昨說,他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只明訂紅燈右轉罰額較輕,但他從長安街紅燈左轉駛入的大同路是單向、單線道,違規危害程度與一般道路紅燈右轉相同。他認為法令不夠周延,才會針對自己受罰案件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促成針對特殊路口修定裁罰規定。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11月16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從長安路闖紅燈左轉大同路3段,被員警攔停舉發。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認定陳闖紅燈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裁處27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1800元至5400元;紅燈右轉行為處600元至1800元。

陳男辯稱,紅燈右轉只罰600元至1800元,他開車紅燈左轉單行道狀況相同,卻用闖紅燈罰他,並不公平,訴請撤銷原處分,改罰600元。

法官認為,交通部認定「闖紅燈」標準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並非僅限闖紅燈直行行為,監理單位開罰沒錯,判陳男敗訴。
紅燈左轉被罰2700元 提告盼比照紅燈右轉改罰600 敗訴
陳姓男子開車從汐止長安街紅燈左轉被罰2700元,他認為依當地道路設計,應比照紅燈右轉裁罰才合理,圖為開罰的路口。 記者邱瑞杰/攝影
2019-06-13 10:29 發佈
怎麼違規還意見一堆呢~ 莫名其妙阿
法規也是莫名其妙,闖紅燈就是闖紅燈,還有分紅燈右轉跟紅燈左轉的違規危害程度而罰款不同。
紅燈右轉可能造成車禍罰600,紅燈越線不動卻要罰900,越線的違規危害程度會比紅燈右轉大嗎。

曉得 wrote:
紅燈左轉被罰2700...(恕刪)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0 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0號
原   告 陳X成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XX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市區監理所民國108年1月19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00000000號裁
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15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
同路三段、長安路口時
,於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闖紅燈左轉,斯時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下稱舉發
機關)警員正在該路口執行勤務,認系爭車輛有「駕車行經
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當場趨前
攔停舉發。於107年11月16日填製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
原告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年12月16日前。被告
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
規行為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8年1月19日作成北市監基裁字第25
-C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
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同日交由原告
簽收而送達完畢。原告不服原處分,於同日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該路口是單行道,原告係紅燈左轉,因為法條有紅燈右轉的
處罰,卻沒有在單向道紅燈左轉的處罰,然後用闖紅燈的法
條處罰,擴大對闖紅燈的定義。對原告不公平,希望能改罰
較輕之600元罰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抗辯:
原告對原舉發疑義,依舉發機關查復略以:舉發員警於107
年11月16日15時33分許,在汐止區大同路三段與長安路口執
行勤務時,發現系爭車輛於該路口違規闖紅燈左轉,當場攔
停舉發,違規行為屬實,舉發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事實,除後列之爭點外,有原告於起
訴狀所附系爭裁決書、舉發機關108年1月14日、新北警汐交
字第1073461374號函、被告於答辯狀所附系爭舉發單、系爭
車輛行照、原告駕照影本、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現場照片
、舉發機關受理交通違規申訴案件答辯表、系爭裁決書及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認為真正。是以
,本件爭點為:舉發機關逕行舉發是否適法?原處分認事用
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
記點:三、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
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
指揮;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
定。又停止線,係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
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第206條第5款第1目亦分
別定有明文。交通部曾於82年4月22日以交路字第009811
號函就「闖紅燈」提出如下之認定標準:「(一)車輛面對
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
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
燈之行為。……」,上開函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所定公路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交通部所發布,經核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無違,本
院亦得予以採用。另依原告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自用小客貨車駕駛人如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
裁決者,係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按原告有於上揭時、地為闖紅燈左轉行為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並有前開證據在卷可參。原告雖主張其僅係紅燈左
轉,並非闖紅燈,應改較輕之裁罰云云;然查,依前開說
明,所謂闖紅燈係指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
至銜接路段,含「左轉」行為,並非僅限闖紅燈直行之行
為,原告前開主張容有錯認。故認其主張並不足採。從而
原告有於上揭時、地為「闖紅燈」之行為,應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前述時、地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
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700元,並
記違規點數3點」,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核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
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除原告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 300元外
,即無其他之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應確定為30
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seatree wrote:
法規也是莫名其妙,闖紅燈就是闖紅燈,還有分紅燈右轉跟紅燈左轉的違規危害程度而罰款不同。
紅燈右轉可能造成車禍罰600,紅燈越線不動卻要罰900,越線的違規危害程度會比紅燈右轉大嗎。

原本不管紅燈直行,右轉或左轉的罰金通通一樣
後來民眾向立委陳情
之後立委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
95年7月1日施行之
修正條文第53條
新增第2項:「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 600元以上 1,800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曉得 wrote:
紅燈左轉被罰2700...(恕刪)



單行道靠左,紅燈左轉進入單行道,大概是此案的地緣。

轉的很順暢,轉的很理所當然,

違規者也知道紅燈右轉罰比較少,

卻睜眼說瞎話要將自己左轉的事實說成是右轉,(違規的影響性)

這種上法院就是多繳300元而已。

判決書中,法院(官)根本是直接判敗訴,

心中一定在想,這樣也敢到法院來申訴,腦袋裝?

按照規定很難嗎⁉️屁話藉口一堆‼️
不懂為什麼還能上訴?? 已經很明確的東西,毫無模糊地帶了.









發文字號: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公(發)布日:08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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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紅燈右轉才600?
我機車被開過一次罰1800耶

mli26100 wrote:
紅燈右轉才600?...(恕刪)


看你民國幾年被罰的,這個有修法過.

如果是修法後被罰1800,那也只能怪你自己不關心法令、不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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