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人與警方申訴過程,供大家參考,非取暖
4月7日連假結束,由南部返回台東,進山路後約4 - 5公里,出現一段直路,遭警方以40速限取締罰1800(非固定式測照),本人當時時速67。
5月10日收到通知,前往監理站申訴內容如下:我沒有看到任何警示牌,你怎麼可以拍我。
5月16日屏東警方回函:我們有放警示牌喔,是符合規定的,附2張照片給你看(1張是照相機牌在100-200公尺內,1張是速限牌在測照地點的上方)
5月24日本人進行第2次申訴,
內容大致如下:
1.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2.固定式測照,都有「測照」及「最高速限」二項標誌警示牌,怎麼你沒有在100-300公尺之間放「最高速限」警示牌,這樣不合程序正義,也不合規定吧…
6月6日屏東警方回函:
1.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你的行車速度不能超過最高限速,不然要罰款1200-2400,你有義務要遵守,所以我們才會裁罰。
2.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範相關行車速限規定,如果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這是駕駛人應該本來就要知道的。
3.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意思,在100-300公尺之間,有明顯放照相牌,讓你留意保持速限及注意安全,這是我們應該遵守的程序正義。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沒有放照相機牌,那罰單就可以撤銷。並不是說,兩個警示牌都要有,你顯然對這件事有誤會。
4.所以,我們有在100-300公尺間,放了”測照”警示牌,是合規定的。
依6月6日的回覆,我的想法是:
1.超速會罰款,這我知道阿,問題是我不知道速限是多少?
2.你拿交通安全規則來講,我認為你都沒有符合條例規範了,那是條例大還是規則大?
3.交通安全規則說,如果無速限標誌,行車時速就不得超過五十公里,那一堆人開50幾,也被你開單是怎麼回事?
4.我認為的程序正義是,你要拍我可以,你總要讓我知道速限吧,你不能回我說,這是你駕駛人本來就應該要知悉的阿。
接下來,我不打算提行政訴訟了,原因是:
1.我覺得法官不會理我,這並不是烏龍罰單,一般來說翻盤機率不高。
2.我生意做很大,真的沒時間再跑法院了。
3.進山路都4-5公里了,還開67,法官一定覺得太快。
jason 567 wrote:
這是駕駛人應該本來...(恕刪)
台灣的限速,我看過25的、40的、50的、60的、70的、110的,請問如果沒有標示,你要怎麼知道,因為有駕照,就必須有SENSE知道限速是多少,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如果是~那你一定是假扮人類的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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