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號外!重要法案訊息】我們的立委好棒棒,以後變換車道不需要方向燈了嗎?

不過呢,這樣看起來會變成可以適用

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就跟亂開霧燈、雨天不開燈的罰則一樣高了

==========================================


我們的立委真的太棒了!

等1080503的版本總統公布生效之後,方向燈都可以拆掉囉 ???? (等生效後我改用42條檢舉看看就知道)

修正條文對照網址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B1B798868000000000000000005A00000000CFFFFFA00^02017108050300^00089001001


這是108年5月3日修法後的48條第一項第一款
【號外!重要法案訊息】我們的立委好棒棒,以後變換車道不需要方向燈了嗎?



這是 108年3月26日的版本
【號外!重要法案訊息】我們的立委好棒棒,以後變換車道不需要方向燈了嗎?



【號外!重要法案訊息】我們的立委好棒棒,以後變換車道不需要方向燈了嗎?


2019-06-08 18:20 發佈
的確是立法豬公們。
不過這是處罰條例,也就是說以後轉彎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不處罰,但是如果出車禍仍是依交通規則來判定,如果是交通規則也改成這樣那更慘。豬公們可能該換血了。人民決定。
會這樣,可能跟檢舉魔人有關,但個人認為轉彎變換車道還是應打方向燈,方向燈是給別人看的,不是給自已看的,不處罰等於放縱交通違規行為。
法規重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按上揭條例及規則條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進行轉彎之過程,均應顯示方向燈,俾讓其他用路人瞭解其動向,以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不宜將上揭條文作「轉變前」、「轉變時」 及「轉變後」之分割解釋。


感覺是來 喊燒 的文章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不過呢,這樣看起來...(恕刪)


方向燈給人看+1

很多人不打燈轉彎 或是轉彎時一起打燈

而且還轉很快 如果你不停 會變成你撞他側邊這樣
這條只規定轉彎。
神咲 七海 wrote:
法規重複道路交通安全...(恕刪)
在鬼島一切靠自己小心 一味靠法條會死更慘
用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不行嗎?

高速公路開罰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使用的是第33條第一項第六款「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看起來在一般道路用第42條開罰,應該在文義解釋上更具一致性。
我檢舉進入路口才打方向燈轉彎的車輛都不會過了,你說呢?
如果是還沒進入路口,我確實沒有標檢局檢驗合格的儀器測量三十公尺,
該車都已經超越停止線進入到路口內了,還不算違規?

神咲 七海 wrote:
法規重複道路交通安...(恕刪)


大大你列的這東西沒有罰則
所以是沒打方向燈從原來的600~1800
升級成全依第42條的1200~3600
看起來還不錯
不是鬆綁啊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