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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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立委真的太棒了!
等1080503的版本總統公布生效之後,方向燈都可以拆掉囉



修正條文對照網址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B1B798868000000000000000005A00000000CFFFFFA00^02017108050300^00089001001
這是108年5月3日修法後的48條第一項第一款

這是 108年3月26日的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