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個有趣的貼文,大概是一個汽車駕駛,用車門把機車騎士嚕倒,然後抱怨機車不知道哪裡竄出來的“車門被機車擊落”她很倒楣超雖。
通篇強調他很小心開門了,機車還撞過來。
下面一路留言討論,也都覺得機車很壞。
最誇張的是有人留:叫他(機車)賠一塊新的車門!
汽車車主回:我也很想。
感想:
我也覺得機車很不應該,汽車駕駛都很仔細看了,「兩段式開門了耶!!!」,你還穿的人家看不見,自己太不顯眼,還去撞人家車門,真的太過份了!!!
下次記得穿反光背心,車頭車尾都要有七彩霓虹燈,邊騎邊大叫,然後保險隨時準備賠路邊汽車的車門,這樣才是好騎士!
大多嫌花時間,只是用自己感覺有看、感覺有兩段式
沒仔細看說行人竄出、機車時速破百
匆匆一撇看就當大爺,以為沒車慢慢出來~~慢慢關門~~
駕駛有死角,是自己不仔細看不用工具輔助
一堆駕駛出事都只會怪罪其他人沒現身讓駕駛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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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相關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閉閉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兩段式開啟車門係先推15公分回頭往後觀察有無來車,確認無車後再推開車門下車並迅速關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1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
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
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
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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