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條不依標線指示行駛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規則 171條 槽化線ryan00014875 wrote:這種違規該用哪一條...(恕刪)
phappy wrote:好奇請教一下,1.檢舉這個又沒有獎金,為什麼這麼有空還要花時間去檢舉?2.不怕被人用行車記錄器拍到自己的車子,認出是你檢舉的嗎?..(恕刪) 就像你在此發這廢文一樣廢時間你還不是一樣發文了會這樣問的人表示此人是自私鬼只要自己爽就好
Lavender Coffee wrote:就像你在此發這廢文...(恕刪) 閣下這樣回答太尖酸而且不正確,此兩事不可一概而論,發文與聊天一樣可放鬆心情或增長知識,但檢舉可就不同了,俗稱抓耙子,做這種事應該會心驚膽跳的吧!?
黃色的好像也是槽化線,槽化線的顏色要和延伸的車道線同色,所以同向的槽化線是白色,中間分隔的槽化線是黃色如果有車輛違規跨越槽化線行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1項2款「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規定,處以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