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聲明在先:

檢舉交通違規是好事!
檢舉交通違規是好事!
檢舉交通違規是好事!

(這網站上文盲、理盲太多了!)


不多說,
有圖有真相!


台北市政府的問答集。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EC70A4186D4C828&sms=87415A8B9CE81B16&s=AA2DE645B7A1AB0E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
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
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2027&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
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八歲之人,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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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詳究法規,
的確有部分檢舉交通違規項目(蛇行、逼車、任意變換車道,或無故減速、煞車等危險駕車行為),

是可依法核發獎金的!!
是可依法核發獎金的!!
是可依法核發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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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本文,
純粹是提列檢舉獎金法規存在與否。

至於有沒有人領過上述檢舉獎金,
不在本文討論之中。


不要又對號入座,
自己拿屎抹臉又亂咬人。



2019-05-02 10: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交通 檢舉獎金
這樣看來,也只有第一項有機會領到檢舉獎金,其餘都需要國家判定....
當然有啊!
2011年6月以前有獎金

警開罰單賺獎金 六月起喊卡!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2011/04/08 00:00
  警察取締交通違規,只要開單就可以抽成拿獎勵金,但也因此引發民怨,交通部趕緊修法,預計六月開始,警察開罰單不可以再從民眾繳交的罰款裡抽成,考慮會由地方政府提撥額外獎金作為獎勵。
  機車騎士硬闖,下一秒,路口的警察立刻衝出來一把抓住機車騎士,這麼拼命還讓路人以為是在追捕嫌犯,其實他是在抓紅燈啦,光是這個小路口,一個小時就開了十張罰單,其實很多人不知道,闖紅燈的罰單開罰1200塊錢,但警察可以從中領到獎勵金,一張1塊錢。
  大半夜警察還不休息,繼續守在馬路口,任何一台車都不放過,就是要抓酒後駕車,酒駕違規最高可以罰六萬塊錢,但警察也從你繳交的罰款裡領到獎勵金30塊,被罰錢的民眾當然很生氣,因為繳交的罰款竟然變成獎勵金,甚至一個月只要抓的夠勤,最多可以拿到上千元的獎勵金。
  為了不讓外界誤會,警察抓違規是為了衝業績,交通部規定,預計六月以後,民眾繳交的罰款,承辦人員不可以再從裡面抽取獎勵金,考慮由地方政府提撥額外獎金當作鼓勵。

曉得 wrote:
警察可以從中領到獎勵金,一張1塊錢。
  大半夜警察還不休息,繼續守在馬路口,任何一台車都不放過,就是要抓酒後駕車,酒駕違規最高可以罰六萬塊錢,但警察也從你繳交的罰款裡領到獎勵金30塊...(恕刪)


交通警察的薪資應該改成最低基本工資,其餘的全部靠罰單業績抽成,而且還要限定,各類型違規、各車種違規的比例都要相當才能領獎金,不可偏頗執法。

duke.formosa wrote: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恕刪)


有沒有獎金,有那麼重要嗎?

有,也是合法的賺,

違規垃圾團是哭腰什麼,

合法賺錢還要哭腰,腦袋有洞喔。

duke.formosa wrote: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恕刪)

讚喔
有檢舉獎金(正確是獎勵)法條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上面除二外,一般民眾比較容易檢舉
由其是於車道中暫停。太多這種人了

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問題是什麼獎勵?給張獎狀嗎?
有關機關定之。定了嗎?(盼神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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