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在先:
檢舉交通違規是好事!
檢舉交通違規是好事!
檢舉交通違規是好事!
(這網站上文盲、理盲太多了!)
不多說,
有圖有真相!
台北市政府的問答集。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EC70A4186D4C828&sms=87415A8B9CE81B16&s=AA2DE645B7A1AB0E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
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
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2027&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
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八歲之人,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小結:
詳究法規,
的確有部分檢舉交通違規項目(蛇行、逼車、任意變換車道,或無故減速、煞車等危險駕車行為),
是可依法核發獎金的!!
是可依法核發獎金的!!
是可依法核發獎金的!!
-------------------------------------------------------------
發本文,
純粹是提列檢舉獎金法規存在與否。
至於有沒有人領過上述檢舉獎金,
不在本文討論之中。
不要又對號入座,
自己拿屎抹臉又亂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