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發經過現場圖寫的很清楚了,我是小客車(2號車)我不再多說。
當下看到初判表當然很不服氣,立馬到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自費3000看會不會改判成無肇責。
接待的小姐看完初判表詢問我的想法。
我跟她說明我的車沒超速(25km),對方沒注意從我右邊撞上來,我就算煞車停止對方一樣會撞到,這樣我也有肇責?
接待小姐跟我說,對方的道路上有寫停,我方寫慢,所以肇責對方比較重。我說我知道。我不服氣的地方在於,我有優先路權,我也已經進入到路口了,假如對方故意要撞你,這樣也有肇責?
她說交通道路處理規則就是這樣規定,就算你時速是0,在無交通號誌的路口被撞一樣有肇責。勸我不要多花3000元還要等2個月,改判無肇責的機率不太可能,要我回去想一想。
目前還在考慮中,我知道初判表不能當作法律依據,但是保險公司還是依照這個來談肇責。
真心覺得台灣的法律有好多地方可以精進一些
補充:給一些不仔細看現場圖下方文字的人講解
今天是我已經進入到路口了,對方才從右邊撞上來,不是車頭
假如今天是車頭相撞,我無異議一定有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