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般車輛保險(有甲乙丙丁式的),雙方肇事的賠償問題,如果自己是0肇責,該得的車輛損壞賠償是否是以下兩項
1.保險公司的保費賠償
2.對方肇事的賠償
因車輛保險給保險公司,就是有損壞可賠償,另外肇事者應賠對象也應該是該車主,但為何會出現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一點,請教一下
1.是在合約成立時有這一條款,還是在理賠時保險公司自動加入這一條代位求償條款
2.如不同意代位求償,是否可領到保險公司理賠,及對肇事者提告理賠兩種
不知有哪位法律專家可提供解惑
保險公司就不用賠你啦...//
這一點應該是保險公司站不住腳吧,有保險應該就要賠,跟代位求償有何關聯性,應該是說代位求償是必需條款嗎?有在合約中註明嗎?
//
保險公司事先出錢幫你修車
再跟肇事者求償
你想要的情況是要跟肇事者求償兩次
你是肇事那方你會賠兩次同事件的錢嗎?
於情於理都站不住腳的...
//
如無代位求償肇事者只是賠一次(車主)何來賠兩次,思維不對吧
是否可對問題答付比較簡潔
首先,不論任何保險,無損害就無保險。
要是損害為100萬,但是理賠卻為1000萬這樣就是不當得利。
這也是為何財產保險是基於損害填補原則下去運作。
像是你所提到的
"如不同意代位求償,是否可領到保險公司理賠,及對肇事者提告理賠兩種"。
你再怎麼求償,還是只能跟對方求償到對你侵權的部分。
而保險公司只是將對方對你產生的損害先理賠給你,
自然就會有代位求償的權力;
以避免你跟保險公司拿到理賠後,
再跟對方要求理賠,進而產生不當得利的狀況(兩份理賠)。
當然,你也可以不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直接向對方索償,
那自然而然也就不會有代位的問題產生。
試想,若理賠可以超過損害,那我們投保複數竊盜險就賺翻了。
畢竟車輛失竊一台,卻可以理賠10台車的金額,也就是會賺9台車;
這樣會產生非常高的道德風險。
而人身保險之所以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最主要是因為人身無價,自然得以事先約定一定金額做為事故發生時給付的保險金額,
所以才可以理賠數百萬、千萬。
否則要如何正確評估一個人的身體、生命價格在哪?
自然就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畢竟人身無價,損害無從估計,又何來適用可言?
所以不會有不當得利的情況產生,這點大法官釋字第576號就有明確說明。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