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小弟上週開車因塞車走走停停沒保持好距離, 與一台小貨車從後面撞上,對方車損相當輕微,雙方均無受傷無酒駕,因對方是向格X租車租的,我承認我是肇事者,有義務讓對方的車子回復原狀(我有保第三責任險財損),這點我一定會配合 ,但對方說當天是要租車去送貨,剛上路不到1小時就發生了事故,雙方做完筆錄後,對方就說把車還租車公司,所以要我負擔當天租車費用與油錢加滿共將近5000元,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我不支付就是走法院處理,個人認為這台車的所有權人是格X租車,照道理講我需要賠償的對象也應該是租車公司,問過我的保險業務,按照通例很難判的成,如果對方真的告上法院求償,我方保險業務會以委任關系代替我出庭,請問這樣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還是該直接付錢和解省事呢?因為開車將10多年第一次發生事故,所以上來請教,謝謝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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