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檢舉案件編號:A10803130427,警方於1080329回覆:有關本案違規資料經本局楠梓分局審查,您所提供的採證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故不宜依您陳述的資料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市民問:如此執法,所有人都可以將道路做為自家停車場?用路人的權益何在?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何在?
ladioes wrote: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恕刪) 缺乏併排物的關鍵影像。因為是民眾檢舉,警方不在現場,民眾務必提供一槍斃命的影像證據,才能讓併排違停的無恥駕駛無法申訴。或是申訴後被打臉。以下提供要有併排物的截圖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