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停車場事故求償請益


小弟於2017年5月6日於汐止汐科停車場發生碰撞事故,因雙方都有疏忽。故當下沒什麼爭執。
也因對方表示有保全險故全權由保險公司處理。因此報警做完筆錄後,就離開等肇責判定出爐。
*********************************************************************************

隔了一段時間對方的保險業務傳簡訊,請我跟他連絡。
電話中告知對方修車花費約四五萬,需跟我討論求償事宜。
我在電話中提出我的質疑

1、我車損的部份,是否也因納入賠償範圍?
2、肇責尚未出爐,怎會就要求我單方面賠償?
3、車損的部份,對方兩片車門及葉子板受損,估價四五萬元?我無法接受。
如果各50%的肇責比例,對方額外修的地方,總不能也一起算進來。

於是我告知對方業務各修各的。對方想怎麼修就怎麼修,這樣也不會有爭議。
至於我的車損,因當初經濟考量,暫時不予修復。對方業務告知他知道我的訴求。
於是以為事情就這樣告了段落。

**********************************************************************************

2019年3月11日隔了將近兩年,對方保險業務突然又傳簡訊,請我跟他連絡。
電話中告知對方修車花費為33875,要跟我討論求償事宜。

我直接問他為什麼快兩年了才處理?不是當初已經說要各自處理了?業務表示先前同事離職沒有交待,且現在才把案件交出來。
於是我只好把我的質疑,再一次向新的業務提起。
並告知對方業務,我車損的部份,因經濟因素且事後較少用車,故僅自己簡單處理。那是不是我也先到原廠進行估價?
對方業務沒有回答,並詢問我的想法,處理過程中對方業務的被動及推諉,讓我對他們也沒什麼期待。
於是還是跟對方業務說各修各的,誰也別佔誰便宜。
業務告知他會再請示主管後跟我聯絡。

***********************************************************************************

2019年3月26日我直接收到保險公司的掛號信,請我在五天期限內跟他聯絡,討論對方的索賠事宜,否則將依法處理....
信中附了一堆對方在修車場處理車損的照片,跟一份報價單及發票影本。發票日期為2017年5月16日。

先前兩次電話討論的過程當中,有詢問對方業務,我車損的維修部份該如何處理,他請我等肇責報告,就被模糊帶過。
但怎對方的車就直接送修?且修復的範圍可以自己認定?
我先前被酒駕的BMW在高速公路撞到,受損比這次嚴重好幾倍,全車修復加鈑烤,對方全責也才花了三萬。
當中我也查詢了肇責報告,但事故因在停車場發生,故沒有任何判定。
感覺好像是在回合終了之前,被對方偷襲了好幾拳。

故在此請教各位熟稔法律或有相關經驗的先進,提供指教,告知小弟當如何處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感激不盡。
2019-03-28 11:10 發佈
dra1973 wrote:


所以沒有簽和解書,對嘛?

沒有的話,有點麻煩

反過來說,2年前的事故,現場影片照片資料都還在嗎?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感覺是被對方保險公司婊到了。
民事追訴期二年,故意期限快到才來要錢,算準不會留有當時的相關證據。

看來遇到這種,還是要錄音留底。

先叫對方提出車禍判定跟肇責比例...
煥仔 wrote:
所以沒有簽和解書,對嘛?
沒有的話,有點麻煩
反過來說,2年前的事故,現場影片照片資料都還在嗎?


沒簽合解書,
比較尷尬的是 照片我老婆照的(現在分居中)不太想跟她要...
影片應該有,但一時還找不到。




神我人 wrote:
感覺是被對方保險公司...(恕刪)


剛剛有打電話到處理的分局,員警表示停車場不屬於道路範圍,所以警局不會出示車禍判定跟肇責比例。
但我有收到一張應該是保險公司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上面寫是我撞對方的車(跟當初筆錄不同)我要負100%肇責..
上面只有蓋了一些保險公司承辦人員的章。
所以現在請警察先生幫我調當時筆錄及紀錄。

dra1973 wrote:
保險公司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恕刪)


應該沒什麼法律效用就是了...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煥仔 wrote:
應該沒什麼法律效用...(恕刪)

卡位關注後續
對方要告就讓他告,沒有肇事責任比例,法官不會判給他想要的金額。
昨天當初的承辦員警有回電給我,表示我可以調閱當初我個人部份的筆錄跟紀錄,但是不能COPY或拍照。
但如果上法院,這些紀錄都一會一併呈上。
我有提到對方提供的"交通事故現場圖",跟當初筆錄內容不符,據員警表示,那僅是對方的說辭,僅供參考讓我不用太在意。
她也口述了我筆錄的內容。至於"交通事故現場圖"上面寫我肇責100%,員警表示那應該對方自己寫的。
員警也表示如有任何需要提供協助,再跟她聯絡。在此也謝謝她的協助。

對方的章很模糊,是後來才注意到都保險公司的章,加上原本自認對方肇責比例應該比我高。怎麼後面被翻盤....



所以我另外一個疑問,如果對方提供這份"交通事故現場圖",誤導我認為被判定為100%肇責
這部份牽涉到偽照文書嗎?
*********************************************************************************
(一)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
(二)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
期徒刑。」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三) 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
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

dra1973 wrote:
所以我另外一個疑問,如果對方提供這份"交通事故現場圖",誤導我認為被判定為100%肇責
這部份牽涉到偽照文書嗎?...(恕刪)

那個肇責是保險公司出險時依資料來判定的(所以是寫在保險公司蓋的章之中), 只是供保險公司求償等作業用, 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maa1685 wrote:
那個肇責是保險公司出...(恕刪)

好的,感謝您提供的資訊。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