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2017年5月6日於汐止汐科停車場發生碰撞事故,因雙方都有疏忽。故當下沒什麼爭執。
也因對方表示有保全險故全權由保險公司處理。因此報警做完筆錄後,就離開等肇責判定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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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了一段時間對方的保險業務傳簡訊,請我跟他連絡。
電話中告知對方修車花費約四五萬,需跟我討論求償事宜。
我在電話中提出我的質疑
1、我車損的部份,是否也因納入賠償範圍?
2、肇責尚未出爐,怎會就要求我單方面賠償?
3、車損的部份,對方兩片車門及葉子板受損,估價四五萬元?我無法接受。
如果各50%的肇責比例,對方額外修的地方,總不能也一起算進來。
於是我告知對方業務各修各的。對方想怎麼修就怎麼修,這樣也不會有爭議。
至於我的車損,因當初經濟考量,暫時不予修復。對方業務告知他知道我的訴求。
於是以為事情就這樣告了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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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隔了將近兩年,對方保險業務突然又傳簡訊,請我跟他連絡。
電話中告知對方修車花費為33875,要跟我討論求償事宜。
我直接問他為什麼快兩年了才處理?不是當初已經說要各自處理了?業務表示先前同事離職沒有交待,且現在才把案件交出來。
於是我只好把我的質疑,再一次向新的業務提起。
並告知對方業務,我車損的部份,因經濟因素且事後較少用車,故僅自己簡單處理。那是不是我也先到原廠進行估價?
對方業務沒有回答,並詢問我的想法,處理過程中對方業務的被動及推諉,讓我對他們也沒什麼期待。
於是還是跟對方業務說各修各的,誰也別佔誰便宜。
業務告知他會再請示主管後跟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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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我直接收到保險公司的掛號信,請我在五天期限內跟他聯絡,討論對方的索賠事宜,否則將依法處理....
信中附了一堆對方在修車場處理車損的照片,跟一份報價單及發票影本。發票日期為2017年5月16日。
先前兩次電話討論的過程當中,有詢問對方業務,我車損的維修部份該如何處理,他請我等肇責報告,就被模糊帶過。
但怎對方的車就直接送修?且修復的範圍可以自己認定?
我先前被酒駕的BMW在高速公路撞到,受損比這次嚴重好幾倍,全車修復加鈑烤,對方全責也才花了三萬。
當中我也查詢了肇責報告,但事故因在停車場發生,故沒有任何判定。
感覺好像是在回合終了之前,被對方偷襲了好幾拳。
故在此請教各位熟稔法律或有相關經驗的先進,提供指教,告知小弟當如何處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