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0046雖然你開車不長眼,不過我可以幫你撤銷罰單!

測速的標示那麼明顯,還可以被攔,這樣的視力和駕駛的專注程度,真的適合開著一台鐵包肉的東西橫衝直撞嗎?

嘖嘖嘖~

罰得真好,這種攔截點真是妙! 希望警方可以多多換地點突襲~




不過最重要的一點是,測速告示牌距離警方的攔截點相隔60多組車道分隔線,也就是600公尺! 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提前100至300公尺設立告示牌不符,警方違法蒐證wwww



50秒開始 前鏡頭



50秒開始 後鏡頭
2019-03-25 22:06 發佈
每次看到這種都覺得很療癒,不過那路段感覺超速的就很多
只是他運氣不好剛好被攔下來而已

ryankevwes wrote:
每次看到這種都覺得...(恕刪)


雖然警方違法蒐證,不過被攔下來只是浪費自己的時間,開車出門還是帶眼睛比較好
56秒看一下,警方那裡違法了,不懂?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雖然警方違法蒐證,...(恕刪)

吳小胖1229 wrote:
56秒看一下,警方...(恕刪)


紅字看一下,謝謝
我記得有一條是告示牌下緣不得低於120公分的樣子?
我以為會躲在影片1:10下坡處,剛看見就被打到了。

我是嘎嘎 wrote:
我記得有一條是告示...(恕刪)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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