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車還沒停好,後輪還在格子外,市政府委外的路邊停車收費員單子已經開好,在車子還沒熄火的情況下,夾上車窗。
今天,我先走到車子旁,收費員騎車隨後過來,我說我要離開了,他沒蓋章,可是就等在旁邊。
我上車,發動,發現行車記錄器吸盤脫落,我順手它黏回去,花了一分鐘吧,車子都是發動的狀態,這時收費員開始指手劃腳,大聲說:「你趕快走啊!你不是說要走了嗎?」「你不走我就要開單!」然後他就開始開單了。
使用者付費,完全沒有問題,可是過程可以文明一點嗎?車要開走也要等旁邊沒車不是嗎?「消費者」可以申訴吧?高雄市政府是不是太缺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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