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其實巷弄要多寬才可以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並無規定,只要不影響行人或是來車通行就可以,但是若停車的位置影響交通,就是違規停車。
或是56條五項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此路只有一小段畫黃虛線,後面竟沒畫線,道路旁也沒畫線,只有路口兩端有紅線!!
每次都無法會車
附近有三個停車場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