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對象: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轉彎了才打方向燈。
檢舉內容: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附註"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檢舉附檔不公開
-------以下是信件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來信反映「其他(可於內容欄位中述敍)」案件編號***,經交本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違規事實不明確(被檢舉車輛於左轉彎時有顯示方向燈,且道路交通管理理處法條例並無規範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予以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可參閱http://www.kmph.gov.tw/jiaotong/cp.aspx?n=E8346ACBCD039647。
本案聯絡人:***
聯絡電話:***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李永癸 敬上
-------以上是信件回覆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
依下列規定: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
下之手勢。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