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了才打燈算不算違規?你怎麼看?

檢舉對象: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轉彎了才打方向燈。
檢舉內容: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附註"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檢舉附檔不公開

-------以下是信件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來信反映「其他(可於內容欄位中述敍)」案件編號***,經交本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違規事實不明確(被檢舉車輛於左轉彎時有顯示方向燈,且道路交通管理理處法條例並無規範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予以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可參閱http://www.kmph.gov.tw/jiaotong/cp.aspx?n=E8346ACBCD039647。
本案聯絡人:***
聯絡電話:***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李永癸 敬上
-------以上是信件回覆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
    依下列規定: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
        下之手勢。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2019-02-28 0:26 發佈
我是嘎嘎 wrote:
檢舉對象:超越停止...(恕刪)


看起來是法規寫得很清楚..但執行端的警察卻"河蟹"掉

他也寫得很清楚..避免爭議(開單後被申訴然後申訴又過的話).不宜開單
他在拜託你這個case不要為難他..

垃圾自然會有報應..現在行車紀錄器幾乎都有(還是有些貪懶的不裝.保險也不買)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燈要"先行"於車身變動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RMIT.E.E. wrote:
看起來是法規寫得很...(恕刪)

我在猜他說的是我無法舉證30公尺有多遠,如果是在停止線前幾公尺才開啟方向燈,這會有爭議不為過。
但已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還會有什麼爭議?
波麗士大人怕被申訴不敢開單,不然對考績會有影響,所以只要有打燈就檢舉不過,樓主就放寬心吧!還有機會的。
我之前也檢舉過一台換一半車道才打燈的,也是被打槍。
威脅要報給督察室他們就會怕了

法條寫得很清楚,除非是那種國中沒畢業的文盲警察,不然應該都得懂甚麼叫做「轉彎或變換車道『前』」
ilovesinging wrote:
波麗士大人怕被申訴不敢開單,不然對考績會有影響,所以只要有打燈就檢舉不過,樓主就放寬心吧!還有機會的。
我之前也檢舉過一台換一半車道才打燈的,也是被打槍。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威脅要報給督察室他們就會怕了
法條寫得很清楚,除非是那種國中沒畢業的文盲警察,不然應該都得懂甚麼叫做「轉彎或變換車道『前』」

這麼明顯還能被硬凹,對象還不是被檢舉人,不知道要怎麼講了。
警察放任造成很多人的開車壞習慣,往往造成以後的重大事故。

c13wcl wrote:
警察放任造成很多人...(恕刪)


同意 警察的一時放水會導致犯錯的人還以為自己是對的
未來有機會會犯下大錯

我是嘎嘎 wrote:
檢舉對象:超越停止...(恕刪)

四輪不舉發的機率本來就超高
台灣警察跟政府都覺得四輪很厲害不能罰
c13wcl wrote:
警察放任造成很多人的...(恕刪)

Imkkman wrote:
同意 警察的一時...(恕刪)

阿章土魠魚羹麵 wrote:
四輪不舉發的機率本來...(恕刪)

球員兼裁判,隨他解釋!
同樣的事件可以有不同的解讀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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