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永生 wrote:想請問在巷子內無畫...(恕刪) 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也就是不能超車, 只能前後車. 超車的人錯..你想想看, 如果這種車道可以併行/超車, 那對向的車要怎麼開?
可以超車,只是後車要注意車前狀況,要超車也要通知一下前車讓前車知道如何反應,如果前車往右閃表示同意你超車,畢竟前車不是一直看後方在開車,出車禍時,主要的責任還是在後車。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只限不同車道上的車子。同車道同向是不適用的,適用的是後車要注意車前狀況,車前狀況當然是包括前車的。
單車道不能並行,應該就不能使用車道分割的方式行駛,應該要以前後車方式行駛。如果要超車,要鳴喇叭或閃燈提醒前車,前車允讓後才能超車。前車要轉彎也是一樣必須等前車完成轉彎或表示允讓才能超車或直行。這是我的解讀....問了很多人他們會以,轉彎車不讓直行車這條是比較多回答的,包括交警朋友(他們是說會以這條歸類)不服就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