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
我騎機車被汽車擦撞
對方搶道
真的只是輕輕擦到而已⋯車沒破沒凹陷人也沒受傷
所以我想說是我被撞,老車也不怕擦傷,所以我就離開了現場
沒想到對方事後竟然告我肇事逃逸⋯⋯傻眼!
就為了要請保險
去警局做了筆錄,拿了罰單,因為無人受傷想說應該只有罰錢
剛好遇過年,今天才有空去繳
竟然要3000外加吊扣駕照+上課!?
因為罰單上寫了逃逸兩字
我查了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我哩個喵喵
我被撞我還要被罰錢+吊扣駕照+上課
還要賠對方修的車錢!!
也太慘了吧!!!
誰先報警誰贏是嗎??
我被撞我不想計較叫逃逸?逃個鬼啊!
台灣法律真的是⋯⋯⋯只能保障那些會玩的人
超級OOXX!
這能申訴嗎?會不會加重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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