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遇到的例子
我方開車左轉,對方直行騎車載孩子
孩子小腿骨折是求償240萬
車禍隔二天到醫院探望,對方要我們不要擔心,他不會獅子大開口的,電話關心也有幾通,line也有關心,隔三個月到家探望。
調解委員會調解,保險公司(華南產險只願意賠償20萬+我方賠3萬
我方刑事判決三十天得易科罰金,罰款三萬
我方肇責90%,對方10%
法院判決下來是民事賠30萬
雖然是保險理賠在這過程中,一共調解三次,開刑事調查庭二次,
家人跟對方也是很煎熬,這過程中大約是經歷了三年。
「易科罰金」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代替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白話來說,就是被告繳錢給國庫,就不用入獄服刑(以錢換自由)。然而,易科罰金的前提,必須被告所犯的罪並非重罪(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罪),且法院宣判的刑期也必須不超過六個月始可。
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即使是法院宣判「得」易科罰金,這個「得」,決定權在於檢察官,檢察官仍有可能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的效果」為理由,裁定被告不能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例如,被告屬3犯以上,且每犯都是故意犯罪的累犯,依目前地檢署實務的裁量標準,原則上是不會准許被告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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