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的計程車在去年(107年)七月和一輛機車發生車禍,
警方初判表及車輛事故鑑定都是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沒有肇事因素,
對方不願意賠償我車輛維修費及營業損失,
我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因為求償金額沒超過十萬元,因此是小額訴訟簡易庭審理,
訴訟結果,法官判對方必須賠償我要求的營業損失金額,
但因為計程車行照登記的是車行,法官判我無權求償,因此車輛維修費的部分駁回。
想請教的是:
1、車輛維修費的部分我是不是應該以車行的名義另外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2、如果是的話,車行要提出什麼證明給我?民事委託書嗎?
3、車行提出證明給我後,民事起訴狀是以車行為原告,我是訴訟代理人嗎?
4、我查看民事訴訟法,好像只有律師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是嗎?
5、民事損害求償追訴期多久?
請網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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