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台端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一案,經檢視採證資料,該車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屬實,惟經查證AGR-8361此車顯示車種為自用小貨車,廠牌為中華,與影像中被檢舉車輛顯為不相符,因此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請諒察。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第13條規定:「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牌照吊銷 ~ 必須重新驗車結清罰單.領牌. !!
已明白規定禁止使用他人或變造車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要維護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以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牌照移掛,無論車牌借供他車或使用他車牌照,兩輛車均應依規定裁罰
依使用牌照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移用,一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是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例如民眾家中有兩輛車 A車及B車,兩輛車全年應納稅額均為7120元,雖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惟民眾將A車牌照懸掛至B車使用一經查獲,A、B車均應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各為1萬4240元。故千萬別貪圖一時方便將車輛牌照另為移掛使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