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客倌大家好:
小弟因工工作因素常常駕車往返南北兩地,偶爾看不慣路上三寶駕駛憤而檢舉,累積檢舉件數也不在少數,通常舉發成功居多,但也有少數承辦人鬼遮眼硬是冠上違規事實不明確為由不舉發,小弟也是一笑置之。近期檢舉一個案件,時間是108年01月12日,國道三號南向國三南關西交流道(79K)匝道出口,違規跨越槽化線向國道公路警局舉檢局卻不舉發,故將影片po上來給各位參考評評理,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rOnLhbaxYU
後續承辦人寫信給我如下內容:
XXX 先生(小姐)您好:
您以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案件,案件編號 RV-XXXXXXXXXXX 已處理完成,處理結果如下:
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 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畫面可見被檢舉車輛時被檢舉車已停在槽化線上,後檢舉人超越被檢舉車輛時被檢舉車輛未跨越槽化線,無完整畫面違規事實未臻明確,為免日後舉(作)證問題本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案製單問題詢問暨資料提供連絡資訊: 竹林分隊
30056新竹市經國路三段127號
聯絡人:竹林分隊陳XX、林XX
連絡電話:035-309879
分隊承辦人電子信箱:
XXXXXXXX@hpb.gov.tw
XXXXXXXXX@hpb.gov.tw
三、 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四、 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陳XX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91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XXXXXXXX@hpb.gov.tw
敬祝行車平安。
國道公路警察局敬啟
新北市泰山區半山雅70之2號
02-29094111
後續我打電話給承辦人確認並唇槍舌戰一番,承辦人竟然跟我說"該違規車輛沒有跨越出槽化線"違規事實不明確,這麼瞎的理由打槍,我就反問承辦人說那你的意思是該車是停放在槽化線上囉?那這樣也可以舉發道交條例第33條1項12款違規臨時停車阿。承辦人卻擅自加上"無故"這個要件才能構成該條款,又說該車確實是有再移動。從頭到尾自打嘴巴,兩相矛盾,原來中華民國的交通警察專業水準是這樣?心理真的鬱悶之極,不過也著實上了一課,我自己便宜行事沒有放上後鏡頭行車紀錄器,不然舉證更明確。
無奈之下,也請各位駕駛人小心駕駛,注意車況,尤其是三寶駕駛人。感謝各位大大耐心觀看。
虛偽假面 wrote:
"該違規車輛沒有跨越出槽化線"違規事實不明確,這麼瞎的理由打槍,我就反問承辦人說那你的意思是該車是停放在槽化線上囉?那這樣也可以舉發道交條例第33條1項12款違規臨時停車阿。承辦人卻擅自加上"無故"這個要件才能構成該條款,又說該車確實是有再移動。從頭到尾自打嘴巴,兩相矛盾,原來中華民國的交通警察專業水準是這樣?心理真的鬱悶之極,不過也著實上了一課,我自己便宜行事沒有放上後鏡頭行車紀錄器,不然舉證更明確。
(恕刪)
警察是對的,雖然你覺得警察在硬凹
但依你提供的資料推測
的確無法完整證明車子開過去(還沒開完)
也無法證明該車在槽化線上停車(稍停繼續開)
如此一來的確無法構成開單要件
只能說這位員警比較一板一眼,不能說他縱惡。
當過學生都知道,要乎巄老師最好的方式就是用一堆老師無法確認的理由,只要無法罪證確鑿。
同樣的,當學生會變成駕駛,所以也會有一堆乎巄且無法求證的理由來解釋自己的開車行為
另外
道交條例第33條1項12款違規臨時停車
應該是
道交條例第33條1項8款違規臨時停車吧
突然覺得之前幫我開單的那位警察不知道該說他是便宜行事還是嫉惡如仇
嚴格來說,我給的資料也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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