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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賓士國道上逼停機車強拔鑰匙”事件中看出台灣人民的法治觀念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某R嘴不過人
只能到處酸言酸語
可憐啊~
某T都比某R強
Leonyang1603 wrote:
有沒有比較高我不予...(恕刪)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國道1號北上員林路段14日下午,出現一輛白牌重機車闖入,還不斷變換車道超車,一輛賓士車駕駛看不過,不斷上前逼車,最後還拔走機車鑰匙,過程被騎士行車記錄器拍下,影片流出後在網路引起熱議,不少網友留言撻伐賓士哥,危險駕駛也涉嫌強制罪,等著被告。

對此法界人士卻認為,賓士車駕駛若是為了騎士與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強制罪可能不構成。

影片內容顯示,一輛機車行駛國道,期間也有因超車變換車道,再回到外側車道,影片字幕也寫著「各位自己看吧 白牌騎上去還是比很多車快呢」、「超完車就盡量往外線靠,把中內線讓給快車」等語。不過機車馳騁沒多久,就被一輛黑色賓士不斷往路肩逼車,一位中年大叔氣PUPU走下駕駛座,二話不說拔下機車鑰匙,騎士只能打電話求援。

不過賓士哥非法正義行徑卻不被網友認可,有人認為賓士攔車行為惡劣、危險,批評賓士男「到底是裝什麼在腦袋裡?」、「自己升格執法單位,很母湯」,不過也有人認為「這些白牌就是愛違規,一鍋老鼠屎壞了一粒粥。這種素質還想上國道?」、「為了安全,幫你保管鑰匙」,網友各執一詞,最後影片出現字幕「自己違規甘願受罰,但不代表其他人可以動私刑,事主已準備提告強制罪限制自由」。

對此有法界人士指出,賓士駕駛行為看似構成公訴罪的強制罪與危險駕駛(公共危險),但依「刑法構成要件主觀犯意」,目的若是為了騎士與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就符合《民法》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規定,強制罪可能不容易不構成。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表示,這起機車闖入國道事件,警方受理報案後立刻請來高公局貨車,將機車及22歲吳姓女騎士帶回分隊,吳姓女子稱,是從北斗交流道誤騎上國道,警詢問後對她開出3000-6000元罰單,但吳姓女子尚未對賓士車駕駛提出強制罪告訴。


自由時報-白牌機車闖國道

新聞裡都講很清楚了!記者也去問過律師了!!

別自己腦補未審先判!!

轎車車主未必會構成強制罪.一切還是要看法官對事發的動機理由來判定成不成立!!

就像當初路人搶下鄭捷手上的刀.他有吃上強制罪官司嗎?

反倒是機車車主直接是吃了一張罰單!!

就依你的法治認知.誰才是"違法"的現行犯?

pink52077 wrote:
賓士車駕駛若是為了騎士與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強制罪可能不構成

記者問過律師又如何?
QA沒列出來誰知道記者是怎麼問的
法律這麼刁鑽怎能報個新聞就下結論?
問題不同結果當然也會不同

新聞很聰明的點出"與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這件事
但並沒有查證騎在國道上當下是否有產生這件事
國道全線都有CCTV,可以還原來看~
重點是騎士交通違規吃定了!

舉鄭捷?鄭捷就是很實在的揮刀砍人在犯殺人罪...需要被制止!
但如果只是A廚師搭捷運把刀插在屁股口袋外露~
B路人看到可以檢舉攜帶危險物品
但如果上前奪刀宣稱要制止~結果過程中B路人揮傷他人或插傷A廚師呢? 呵呵

pink52077 wrote: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恕刪)


確實是有主觀犯意,要逼人停車呀,
也沒有什麼急迫之危險, 騎士又不是逆向...
今天只是騎士沒提告而己呀.

民眾不是執法者,要當什麼正義哥之類的,在後面跟拍就好了.
報警處理很簡單的.

要不然你看到路邊有併排違停,這個對用路人有急迫之危險,你是不是要馬上去把車子給....?


說真的啦,我認為... 因為是女生好欺悔,要是館長他敢去拔嗎? 摸著自己的良心說說看啦.

記者隨便寫寫的新聞,竟然還有人當真啊?
受害女騎士事發隔天一早就直接去地檢署提告了,當然不勞煩勤務吃重的波麗士大人嘍,傳票都寄來了,1月28日就要開始開庭,賓士男得好好面對亂逼車的後續刑事責任了!
skywing168 wrote:
記者隨便寫寫的新聞...(恕刪)


既然你都知道還沒開庭審理!為何就先未審先判他有罪?
無視被警察依現行犯帶回並開單告發的機車車主!
卻追殺還沒被法院審判的轎車駕駛(被告)!!
原來這就是所謂正確的"法治觀念"??

我相信駕駛真的被判有罪.該負的責任他也跑不掉!!
何不等判決結果出來再指責也不遲!

記者寫的是不是鬼話?歡迎你去找律師出來直接打她臉阿!!
















重機上快速道路就好危險了,還上什麼國道?
你看看重機和汽車擦碰出事了,單腳拉屎


pink52077 wrote:
既然你都知道還沒開庭...(恕刪)


你果然不懂法律,連現行犯的定義都不懂!!! 被逼車的女騎士哪裡是現行犯了!? 她如果是現行犯,為何沒有被當場移送法辦?? 甚至到今天都沒被移送法辦吶,你真會亂扯現行犯

還有啊,我哪裡追殺了?只寫說賓士男要好好面對法律責任就叫追殺?? 會不會太玻璃心~

總之,沒有公權力的民眾任意對他人逼車,只要上了法院,觸犯刑法是跑不掉的,要不要找個逼車事件的判決書給你看??

skywing168 wrote:
你果然不懂法律,連...(恕刪)


刑法第88條: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只要在犯罪行為中.或事後被發覺者.都是叫做現行犯!!並不是一定要是殺人放火.搶劫竊盜的才算是!!

反正在你們眼中.違反交通規則都不算是違法行為.只能算是違規!!

如此差異甚大的"法治觀念".再繼續討論下去也只是浪費口舌!!

你們愛用身體和罰金去衝撞現有的體制那就去做吧!反正革命是要流血低!不會是我就好!




pink52077 wrote:
刑法第88條: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只要在犯罪行為中.或事後被發覺者.都是叫做現行犯!!並不是一定要是殺人放火.搶劫竊盜的才算是!!

反正在你們眼中.違反交通規則都不算是違法行為.只能算是違規!!

如此差異甚大的"法治觀念".再繼續討論下去也只是浪費口舌!!

你們愛用身體和罰金去衝撞現有的體制那就去做吧!反正革命是要流血低!不會是我就好!


備份,奇聞共賞,翻法條亂湊就懂法律了,真的笑掉別人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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