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台記者被撞四肢癱瘓 法官判賠2465萬天價
這下要追加記者條款嗎?
還是說用路人自己的保險保好保滿呢..
民法的損壞賠償本來就是根據受害人有多少損失就判多少
這個案例,受害人才28歲,新聞裡有列所有的細項
看護費、醫療費這些都有單有據
勞動力減損只判九百多萬,這根本慘
受害人被撞到全殘,才28歲,如果他可以工作到65歲,等於每年才26萬
從薪資損失判55萬也看得出來,事故是發生在兩年前。所以受害人真的只有22K
勞動力損失是實質認定,你一個月薪水多少(有薪資證明),乘上受害當下一直到退休年齡,再乘上減損比例(此案例是100%)
就是加害人要賠的金額
加害人運氣好的是,撞到一個月薪只有22K的記者。運氣不好的是,沒把他撞死。這個案例賠兩千萬根本不是天價
如果受害人是35歲月薪六萬的上班族,你可以算算看最後判賠的金額會到什麼數字
法院判賠就是這樣,只要你有能證明的單據,法官就是照著判。沒單據靠法官心證的,只有精神賠償。此案精神賠償判到200萬,也算是合理。
在臺灣最慘的是,撞死人賠得比撞殘要少。撞死大概四五百萬就打發了
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三責絕對不能省,超額一定要保到兩千萬以上
Sammama wrote:
以前聽人講撞到人記...(恕刪)
因為臺灣的法律,死人沒有人權
所以死人不能主張勞動力減損或薪資損失這種東西,自然也沒有什麼看護費
撞死一個人,假設是全責,能提民事損壞賠償的是死者家屬,而且只有一等親(父母、子女跟配偶),非一等親要先提出你跟死者之間的關係證據,譬如父母雙亡的一對兄弟,假設年紀相差很大,平時都是哥哥負責扶養弟弟,這種狀況才有可能在哥哥被人撞死時,弟弟才能提出損害賠償
而損害賠償是實質認定
譬如這個案例內的受害者,假設他沒結婚沒小孩,雙親健在
那麼能提出損害賠償的,只有他的父母,而他父母能提出哪些賠償要求?
一是精神賠償,這個是法官可心證的,但行情價大多一人一百萬
剩下就是死者的扶養責任。換言之,提告的家屬受到的實質損害才會被判賠,而死者父母的損失,就是這個小孩對他們的扶養責任
譬如雙親年滿60。平均餘命80歲,預計死者還要扶養雙親20年。每個月的扶養金額其實有公定價(參考各縣市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金額),而且扶養責任是有比例的。譬如死者的父親,法律上有義務要扶養他的有他所有的子女+配偶
假設死者有兩個手足,那麼算出來,扶養父親20年的費用要400萬,但因為總共有四個人對他有扶養責任,死掉其中一個,所以損失是1/4,也就是100萬。同樣的死者母親也只能求嘗100萬
假設是這樣的狀況,那死者家屬在法院上會被判賠的金額大概就是200萬精神賠償+200萬扶養責任+醫療費(要有單據),喪葬費(有公定價),還有一些能提得出單據的項目。所以說在臺灣撞死一個人,通常4~5百萬就解決了。這還是全責的狀況,如果兩邊都有肇責,還要再乘上肇責比例。
隨便撞殘一個22K的年輕人要賠兩千多萬,撞死連1/3都不用。撞到人要倒車碾死真的不是開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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