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罰單內容的地點及違規事實都是不實的
地點:這裡是公道五路二段60巷口而非國道一號

時間:2018/10/17 08時48分 (這時間是不可能在國道一號北上93.6公里處,因為這時還在公道五路上)

上新竹市監理所網站申訴後得到以下的答覆:

現在是我眼睛業障重,還是台灣政府硬要我"捐款"啊, 沒有提供確切違規的照片也可以罰啊?
我沒拿到我在違規時間及地點的照片...請檢舉單位提供還被拒絕???我無言了!

區區3000元的罰單本人還繳得起,只是覺得相關單位太草率...為免曠日費時申訴...我放棄走行政訴訟了

檢舉民眾,感謝你熱心,雖然我不認識你,也不知道你為何要檢舉我...然後相關單位也沒善盡職責, 讓被檢舉人被罰的莫名其妙...
最後,祝 檢舉人 "一生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