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初判表並不能當成雙方肇責與賠償的依據,因為警察都是以"自己的直覺"來填寫雙方可能的違規與疏忽。最終的肇責比例,必須申請交通裁決書才算是正式的判定,這是要花3000元申請的,如果不願花3000元,就等任一方提告,由司法單位送交裁決所判定裁決。
wellwroth65 wrote:我也經歷過...類...(恕刪) 對象是行人..一個走在行人穿越道不是我要說你..你這賠的一點也不冤望好嗎..法規上行人+斑馬線=絕對優先權..這跟口才沒關係...(除非你有影片證明他製造假車禍,不然就什麼都不用說了)
lover7952 wrote:107年7月7日12...(恕刪) lover7952 wrote:但是初判表的結果讓我非常不服不服的原因是為什麼判定我肇事的原因為 "未注意車前狀態" 對方明明是撞我側邊,而且是車速超快的撞上來,我是要注意什麼? 我非常建議樓主除了處理與對方的問題外,也要查詢一下該警員是否有行政疏失。行政疏失這是可以國賠的。這種事真得非常需要一個判例,讓警員知道,交通事故還是要重是非對錯,不可以用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
要告警員行政疏失不知要告甚麼,警察以基層警員的口供資料,寫初判表,依雙方說明對方的疏失補上資料,如果不寫又是被另一方告,寫了列一方又要告,所以此表變成只是說明,但不是賠償標準,還有樓主說了進入司法程序車禍鑑定委員會就不會接受雙方提出的鑑定,但可於法庭請求法官要求提出鑑定,並不是樓主不想鑑定,不知道得自己去看一下有影片再宣導說明,鑑定後還是要法院判決,這一關是跑不掉的,只是多一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