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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晚上8:30,高雄新X派出所來電,有民眾報案說我12/21晚上在鼎X麻辣鍋店的停車場倒車時撞倒了一部機車,下車扶正後便駕車離開,要我去派出所確認。
員警表示車牌號碼及影片是報案人提供的,他們也確認過是我的車沒錯,並告訴我這發生在私人停車場,屬民事案件,他們只是服務民眾而已。
騎了半個小時的車到派出所,一進門員警就告訴我因為監視器拍攝撞倒機車的那一段比較不清楚。承辦的員警對車型比較不了解,又被報案人誤導,因此才通知我前來確認。他們重看影片後發現車型不一樣,有打很多通電話給我但我沒接(拜託,我在騎車耶)
所以,是在耍我嗎?
以下是延伸問題,想請教有經驗的前輩..
1.如果確認自己沒撞機車,不去警局確認,待對方提出調解時再證明不是自己,這樣可以嗎?
2.車牌號碼是對方判讀,還是與警方一起共同判讀?難道警方不用非常確認時才進行通知嗎?交通違規舉發的時候只要稍微不清楚都會回覆不足以舉證了。
3.如果真的撞了對方,對方如何舉證他的車損?難道他每天拍照片,不然怎麼能全部賴給我?
12/26補充一下..
1.我真的沒撞到當事人的車。
2.賠償一詞當然是氣話(如意引起樓歪,所以我刪掉了),不可能花錢花時間去做這種事。
3.我的重點是,即使警察是為民服務,當事人都提供影片了,難道在通知我之前難道不用先確認嗎?在我騎車到警局之前,都能夠再看一次,很明顯的發現車型不同,然後試著打給我告訴我不是我,這件事如果早一點做就不會有後續的事情了。
4.照後型及側邊的行車紀錄器真的很重要,這件事之後我也要考慮加裝了。
5.看了大家的回文,長知識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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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一點都不平安,是很不爽。
12/24晚上8:30,高雄新X派出所來電,問我是不是12/21晚上在鼎X麻辣鍋店用餐,在停車場倒車時撞倒了一部機車,下車扶正後便駕車離開。報案人檢視了停車場的監視器後,確認是我的車,要我到派出所確認。
我告訴來電的員警,說我那天確實有去那邊用餐,但我倒車時沒撞到任何東西,我也沒下車去扶機車。
員警則回答,可是監視拍得很清楚,你的車牌是AXX-12XX,影片中就是你的車倒車時撞倒了一部機車,你下車把它扶好後,就開車離開了。我們這樣說也說不清楚,你要不要來派出所看監視器影片確認一下。
我回答,可是我確實沒有撞到機車,你們是怎麼確認是我的車的。員警回答車牌號碼及影片是報案人提供的,他們也確認過是我的車沒錯。我再詢問員警,如果不是我的車,要我去派出所確認,這樣不是浪費我的時間嗎?員警則回答,這個事發生在私人停車場,是屬於民事案件,他們只是服務民眾而已,再次問我要不要去確認一下。
騎了半個小時的車,終於到了派出所,一到派出所,便有個員警問我說,請問是O先生嗎?是這樣的,我們剛剛再重新看了影片,發現應該不是你的車,你的車是TOXXTA RXV4對不對。停車場有三顆鏡頭,其中車子撞倒機車的那一段,車牌不是很清楚,是停車場入口拍得比較清楚。我們後來有發現車型不太一樣,因為我們承辦的員警對車型比較不了解,又被報案人誤導,所以才通知你來派出所確認,真是不好意思。我們剛剛發現不是你的車的時候,有打很多通電話給你,可是你都沒接(拜託,我在騎車耶)。
挖咧,我騎了半個小時過來,一整個感覺被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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