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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廢話了一堆

交通部解釋函就在這裡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226&KWD1=%E6%85%A2%E8%BB%8A%E9%81%93&Conj1=AND&Conj2=AND&ShowType=ArticleSearch



(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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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檢舉
(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生(女士)您好: 本案依檢舉人提供之影像檔顯示,旨區慢車道地面已繪製機車圖案標線,表示該機車駕駛人應行駛在慢車道,應無疑慮,然池上大橋快車道雖未禁行機車,惟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違規事實明確,指陳車輛連續鳴按喇叭,係為提醒機車駕駛人行駛回慢車道,基此,本案自不宜據予舉發,以免衍生執法爭議。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違規影片在此



請自行google池上大橋的街景圖,快車道沒有禁行機車

這台2096-WV卻高速迫近前車,逼迫讓道

台東縣警察局卻稱這是「提醒機車駕駛人行駛回慢車道」






再次申覆

(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如果這次再沒得到正確的答案,本人必定狀告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針對此案提起行政訴訟,以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

敬請關心交通正義的網友,持續關注~




(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交通隊FB回覆,奇文共賞一下~

發問者不是我~發問者不是我~發問者不是我 很重要,說三次.

因為完整內容有涉及一些不太好的事情,如果公開,我怕原PO會被查水表,所以要完整內容,請去機車路權促進會的FB社團找.

(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又是一則奇文~ 大家再來欣賞一下,這個就是我親自詢問的了~

(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交通部解釋法令函出爐~) 台東縣警局表示,摩托車騎在快車道上被逼車是活該?



2018-11-13 19:44 發佈
閱片后偶大概了解為何舉案不成,因為機車是屬於“自動讓道”並非因後車故意逼車而致,前後車也沒有產生糾紛或事故,所以重點還是在於機車“快速自動讓道”,推測警方應該也是這樣認為,so“不予舉發”
要求一個自認“正確的答案”?否則狀告交通隊,糾正其違法行為?拜託了,不要動不動就要告來告去,要告,也請先表態如果敗訴就自罰雞排1000份,如何?再來,請問交通隊哪裡有回覆說“活該”?有必要這麼激情嗎?最後,影片標題顯為垃圾2096....你沒有公然侮辱之意嗎?
chou3972 wrote:
要求一個自認“正確的...(恕刪)


警察吃案瀆職滿明確的,支持告下去。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原始檢舉生(女士)...(恕刪)


台東
南部
不意外
逼車最常發生在這些地方

我到要看看台東警察如何騎機車追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隧道的歹徒
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被汽車逼車,又會被氣流捲死
進隧道又會窒息死亡







AKB濕吧 wrote:
台東南部不意外逼車...(恕刪)



你下次開車遇到台東警察
可以把它逼到水溝蓋,然後你就說為了你的安全才逼你車的
為了你的安全,才逼你騎水溝蓋的

我只是提醒你
不是逼車

AKB濕吧 wrote:
你下次開車遇到台東警察
可以把它逼到水溝蓋,然後你就說為了你的安全才逼你車的
為了你的安全,才逼你騎水溝蓋的

我只是提醒你
不是逼車
...(恕刪)


好提議,警方自己認證的

以後沒在執勤的警車,就這麼提醒他們吧

只怕他們到時候又7pupu的說要辦我



那位陳議員的鬼質詢聽聽就好,縱谷我每天在走,L牌、M牌 休旅警車到處跑,連簽到都開警車,有時還一車坐四人到處簽巡邏單,而且幾乎都年輕員警.

chou3972 wrote:
要求一個自認“正確...(恕刪)


你其實要說騎車的的秋三小

還是我會錯意?
我記得池上大橋上橋前不是都有這個圖案,這個圖案不就是要機車遵守並照路線安全行駛,還是我的認知錯誤了,更何況,如果你認為沒做錯又何必讓路

kkkkj77 wrote:
我記得池上大橋上橋前不是都有這個圖案,這個圖案不就是要機車遵守並照路線安全行駛,還是我的認知錯誤了,更何況,如果你認為沒做錯又何必讓路
...(恕刪)


我只是路見不平,檢舉相助,警方不舉發就算了,不過明顯違法的回函,實在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誰跟你講說有畫那BG的圖片就一定要照著走? 笑死人囉~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得視需要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
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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