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今年初車禍,雙方皆有受傷,四月份調解不成,於六月提告過失傷害,十月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卻說今天我是原告但也是被告,只有我提告為何我也是被告?等於我們是互告對方過失傷害,檢察官就說四月調解不成區公所移送資料等於他也算提告,我就很不解這個程序,請法律達人解惑,是否是檢察官刻意這樣說明來讓我撤告?
ajonmail wrote:小弟於今年初車禍,...(恕刪) 不是提告嗎?為什麼你會解讀 要讓你撤告?是哪有問題?你堅持不行嗎?我反問你 因為我不懂@@車禍都受傷調解不成 你提告 那對方不能提告嗎?所以檢察官 不能請你們和解是嗎?那你就堅持提告阿
ajonmail wrote:檢察官就說四月調解不成區公所移送資料等於他也算提告...(恕刪) 因為他知道你告他, 他當然一定也會告你.這種雙方都有受傷的案子, 和解不成, 通常都會演化成互告過失傷害.ajonmail wrote:是否是檢察官刻意這樣說明來讓我撤告? 他是在稍微打探一下, 雙方當事人到底還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如果案子沒再送回調解 讓你們再去和解看看, 那你們就要開始上過失傷害的刑事庭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調解不成,不會變成...(恕刪) 就是4月調解時我有意和解,因我傷重他輕傷,初判責任是2者相同,因此他需要賠償,但是他完全不想處理,不聞不問,所以才對他提告,這過程他就只跟我上過調解委員會這樣,但是檢察官就說調解那邊資料送來,他這樣也算提告了,但我還是不懂,程序是可以這樣走的嗎?
ajonmail wrote:是檢察官就說調解那邊資料送來,他這樣也算提告了,但我還是不懂,程序是可以這樣走的嗎?...(恕刪) 應該 檢察官判定 他會提告 或 他已經提告.通常是 和解完成, 當事人才會去撤告... 還沒和解完成之前, 一般是不會撤告.對方提告, 是對方的權利.. 就跟你有權利去告他一樣.所以你就不要想太多, 毫無再和解之可能性時, 你好好準備去法庭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