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 因停車購買物品,車子停在三叉路口附近,距路口約5公尺(車子停在白線內),
沒想到被一台轉彎的吊卡車擦撞,肇事司機撞後就烙跑了,剛好路口有人看見並將吊卡車照相起來,
緊急通知小弟出來(當時司機已不見人),所以就趕快報警處理。
警察來後進行照相就帶我去派出所作筆錄,問我有沒有看到肇事者,我說我沒看到,不過有路人看到並照相,
警察依照片中車號叫吊卡車司機來做筆錄,司機說當時因閃前面車輛,才開較右邊,所以才撞到我的車子
(司機的話,我有聽到,但不確定是否有寫在筆錄內),司機有停下來看,因沒看到人,又怕阻礙交通,所以沒報警處理就離開了,
事後我的車子去修車廠,對方也辦理出險,結果對方保險公司說"因我停路口10公尺內,所以我要付3成責任"(我查了很多案例都這樣),
想請問各位大大,肇事司機若有報警,那我也認賠了,但實際司機肇事後離開現場,也未報警,若不是有人看到,
那我不就得自行吸收所有修車費,難道這樣司機沒責任嗎?
另我有查到"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
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
請問這條第62條第1項是否適合這司機肇事後離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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