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tualbay wrote:
你跟我說這兩件不構...(恕刪)

這算是灰色地帶
交通違規檢舉聲明頁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與聯絡地址。 (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 (路段及門牌號碼 )、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 (如採證照片) 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 (1 份供舉發使用,另 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 (數位圖檔), 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 7日(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 8月 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注意第三項所提之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不開單就沒有引起爭議的機會
開單可以減少紅線臨時停車的機會,甚至於提高民眾維持社會公義的熱心
還有
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即於管制時段(如0-24時)
不允許車輛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等臨時停車行為。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169條規定: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
因此禁止(臨時)停車係以路段為管制範圍,而非以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來定義
交通部於94.06.21交路字第0940006793函針對紅黃線禁止(臨時)停車範圍亦清楚說明
於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
所以是誰的問題?
其實,這類的違規不應該要罰錢
而是要上一定時數的社會道德課程
一次違至少要六十小時
不用罰錢,罰時間才會怕
而且是罰車主
如不上完課程,車輛禁止過戶
大家才會守規矩
以上是亂亂想及網路資料,謝謝
偶的作業簿 http://www.flickr.com/photos/linda6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