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龜在內車道的車子很痛恨吧,還要別人超車製造別人的困擾,以一般來說限速110要開內車道請開到gps速度115左右多個3至5公里,這是大家比較能接受的速度範圍,既不收罰單又可以保持順暢,不然真的製造別人很多的困擾,請問各位大大開內車道都開到多少?以不飆車不收罰單為前提。
Infinite possibility wrote:
相信大家對龜在內車道的車子很痛恨吧,還要別人超車製造別人的困擾,以一般來說限速110要開內車道請開到gps速度115左右多個3至5公里,這是大家比較能接受的速度範圍,既不收罰單又可以保持順暢,不然真的製造別人很多的困擾,請問各位大大開內車道都開到多少?以不飆車不收罰單為前提。
...(恕刪)
這是因為主管機關沒有路權概念 , 把『速限』這項義務 誤為 權利了 !
法規是速限 ! 速限不是指《用路人的車速》 !
用路人的車速 不稱為 『速限 』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二種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
這件事是改變速限,
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的法條, 說的是: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8-1-3但書 法規寫的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道速限)
1."速限"為「道路使用正當性」
"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是義務不是權利!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最高速限"??????? 並非 禮讓不禮讓的路權 ? 那只是速限!是一種遵守義務! 無法決定行駛那一個車道的使用權利!
就是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路權), 不能不能遵守速限支道不讓幹道(路權), 不能不能遵守速限轉彎不讓直行車(路權)的意思!
"速限" 根本不是路權! 不能拿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
義務不能拿來說成權利 !
2.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車道(包含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和速限完全無關 ! 況且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完全相同! 根本無法拿來決定行駛那一個車道!
所謂 8-1-3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規定"內側車道的速限"! 不是規定內側車道之路權!
況且在高管規則5『依速限標誌指示』 ,同樣有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 同樣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完全相同的規定! 根本就不是路權!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 要換車道! 完全和速限無關 !
3.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車不在車道上, 要在"內側車道"上跑出何種車速 ?
根本就不是依據速限, 來決定該車走那一個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沒有車道?是要如何跑出"最高速限"??
車在中線車道,稱為"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根本無法以此為由,自中線侵入內側車道, 侵犯到超車道路權!
完全不符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反過來說,"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產生的!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4.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法律,超車者(比中線快)擁有路權! 並非高興衝進去就衝進去 ????
更不是看速限? 不是最高速限就不離開???並沒有這種法規 !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法條的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中外/外側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任何"超車道"都不能佔用!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
完全和速限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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