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去年年底於蘆洲
在非雙黃線處(該位置為巷口)
迴轉時與一台Lexux休旅車發生車禍
我車當時已經進行第一次迴轉,轉不過去
所以立即進行第二次迴轉,此時對方車輛趁此時欲通過我車前
我也沒發現有車強行通過,因此產生小擦撞
我的行車紀錄器有錄到第一次迴轉時對方已停車在我車右邊
趁我第二次迴轉強行通過,導致雙方車輛車頭都有小傷
對方的保險公司只來電問我要不要去看對方車維修報價
就消失了
我知道對方想拖到兩年的期限前再提出告訴,於今年年中致電給他要求進行處裡
結果對方直接要我賠三萬多塊(有寫信告知),另外交給討債公司來討(討債公司也發信給我)
問題是,對方也不跟我上法院,或是調解,在尚未協調時,可以獨自要求賠償嗎??
根本沒有所謂的債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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