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前幾天行經台八線和平路段的時候被警察攔了下來
剛開始以為是例行攔檢 沒想到是要開我紅單
原住民警察:「你超速了內!」
我:『真的喔~不好意思啦~我很少開這條路,沒有注意到~』(假裝出帶有歉意的微笑)
原住民警察:「這裡速限50公里啊~行照駕照我看一下」
我:(遞)
原住民警察:「你來看一下~」(帶我去看測速槍,順手將行照駕照拿給另一個警察)
就在他跟我解釋我開68公哩,超速18公里的同時
另一個警察已經躲在一旁寫起紅單來了
好吧! 那就不用給你啥笑臉不笑臉的
趕快寫一寫 大爺我時間寶貴
剛才在PTT逛 發現了以下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警察大人就是用這條來開我紅單 但是...但是......
在法條後面還有一項但書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
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啊哈哈~~警察大人啊!!100公尺前的標示呢? 標示呢??
你用測速槍打我 就算你有證據證明我超速18公里
但是你有沒有證據說你在100公尺前放了警告標示啊?
可別跟我說放在一公里外喔
我可是從不到500公尺的地方剛喝完喜酒出來
你放太遠 駕駛人可是看不到的喔︿︿
明天就來去申訴 幸好今天有發現這些條文 不然1700就鐵定飛了
後續消息會補上來
我想變藤永優 wrote:
大大你好強...我都...(恕刪)
沒辦法申訴吧...@@"
警察是當場攔下開單告發違規....
而非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法條有寫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
freemanman wrote:
小弟曾經在112線道上(星期日晚上約11點多)也被雷射鎗擊落,限速60,說我開75,
下車前,我先把手機錄音功能開啟,我有詢問他不是有規定須多少公尺前須擺設警告標示....(過程就不說了)
重點:請警察自己說出"未擺設警告標示"
問他的單位及姓名,紅單不要簽名(有問他,他說可以不簽)
切記:過程全程錄音
隔天把錄音檔燒成光碟與申訴書一並附上~
保證免罰
感謝這位達人的方法
紅單我是簽了名 也沒有錄音
但是那個警察是和平分局的(警局就在事發地點拐個彎而已)
明天我就去和平分局找那個員警
這件事如果沒辦法善終 那就找蘋果或立法委員來處理吧
我超速18公里是事實 警察沒放告示牌也是事實
要我從口袋拿錢出來 除非證明警察你有放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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