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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訴一張超速罰單

小弟在前幾天行經台八線和平路段的時候被警察攔了下來

剛開始以為是例行攔檢 沒想到是要開我紅單

原住民警察:「你超速了內!」

我:『真的喔~不好意思啦~我很少開這條路,沒有注意到~』(假裝出帶有歉意的微笑)

原住民警察:「這裡速限50公里啊~行照駕照我看一下」

我:(遞)

原住民警察:「你來看一下~」(帶我去看測速槍,順手將行照駕照拿給另一個警察)



就在他跟我解釋我開68公哩,超速18公里的同時

另一個警察已經躲在一旁寫起紅單來了

好吧! 那就不用給你啥笑臉不笑臉的

趕快寫一寫 大爺我時間寶貴


剛才在PTT逛 發現了以下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警察大人就是用這條來開我紅單 但是...但是......

在法條後面還有一項但書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
     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啊哈哈~~警察大人啊!!100公尺前的標示呢? 標示呢??

你用測速槍打我 就算你有證據證明我超速18公里

但是你有沒有證據說你在100公尺前放了警告標示啊?

可別跟我說放在一公里外喔

我可是從不到500公尺的地方剛喝完喜酒出來

你放太遠 駕駛人可是看不到的喔︿︿

明天就來去申訴 幸好今天有發現這些條文 不然1700就鐵定飛了


後續消息會補上來
2008-03-18 15: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罰單
大大你好強...
我都沒注意到這條...
我想變藤永優 wrote:
大大你好強...我都...(恕刪)

沒辦法申訴吧...@@"
警察是當場攔下開單告發違規....
而非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法條有寫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




劉小猴 wrote:
明天就來去申訴 幸好今天有發現這些條文 不然1700就鐵定飛了


等你的消息
小弟曾經在112線道上(星期日晚上約11點多)也被雷射鎗擊落,限速60,說我開75,

下車前,我先把手機錄音功能開啟,我有詢問他不是有規定須多少公尺前須擺設警告標示....(過程就不說了)

重點:請警察自己說出"未擺設警告標示"

問他的單位及姓名,紅單不要簽名(有問他,他說可以不簽)

切記:過程全程錄音

隔天把錄音檔燒成光碟與申訴書一並附上~

保證免罰 
Virus9788 wrote:
沒辦法申訴吧...@...(恕刪)

大大~~文章要看完啦~~
是可以申訴~~
申訴他沒照規定來~~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

但違規超速是事實~~這個應該就沒辦法申訴吧~~
如果他照規定來~~還是可以開罰的
直接寄到你家~~
freemanman wrote:
小弟曾經在112線道上(星期日晚上約11點多)也被雷射鎗擊落,限速60,說我開75,

下車前,我先把手機錄音功能開啟,我有詢問他不是有規定須多少公尺前須擺設警告標示....(過程就不說了)

重點:請警察自己說出"未擺設警告標示"

問他的單位及姓名,紅單不要簽名(有問他,他說可以不簽)

切記:過程全程錄音

隔天把錄音檔燒成光碟與申訴書一並附上~

保證免罰



感謝這位達人的方法

紅單我是簽了名 也沒有錄音

但是那個警察是和平分局的(警局就在事發地點拐個彎而已)

明天我就去和平分局找那個員警

這件事如果沒辦法善終 那就找蘋果或立法委員來處理吧

我超速18公里是事實 警察沒放告示牌也是事實

要我從口袋拿錢出來 除非證明警察你有放告示牌
劉小猴 wrote:
感謝這位達人的方法紅...(恕刪)


我是覺得也許警察當下沒放告示牌~~~但除非大大有辦法同時舉證~~
不然事情都過了~~也會變成是各說各話~~
官字兩張口~再怎樣辨~~還是我們小市民吃虧~~
不過~~還是期待你有好消息啦~~
畢竟~~申訴~~真的是個持久戰啦
我的原則是如果有申訴機會,
一開始就不要簽名。

你碰到的應該是不能照相的雷射,
到底雷射照到哪裡我覺得很有爭議,
我在國道上有成功申訴過這種案件。

我感覺如果簽了名就有種默認的感覺....
未依規定設製告示牌~~沒有辦法舉證就沒有辦法申訴成功~~~
如果當場有攝影拍照或錄音~是可以對員警舉發~
但超速一樣要罰~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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