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回針對貴分局交通隊於先前回函所述「...在交岔路口視界安全無虞且能以通過路口不發生行車事故為停讓之原則...」,依《交通部 101.07.25. 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原始文意,系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前提,先於此敘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故此車輛APA-3116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敬請宜蘭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法辦理,否則本人將向地檢署告發瀆職,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正義。==========================真是鬼扯這種開法都要撞到了,我檢舉過台東、屏東 都是會成案的遇到這種亂引用法令的,你就原封不動把他的回文轉給警政署處理;順便轉給交通部請他們看看你這個影片中的情況,適不適用這個解釋文.=============================我幫你看過了以下是你的文中提到的那篇行政命令解釋函.裡面第四點明確提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所以你這個狀況,該罰,處罰的理由是「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請把原解釋函貼回去,回覆給宜蘭的爛警察,叫他們睡飽一點,把文字讀清楚! 否則,將依法向地檢署告發瀆職、並針對此案件提起行政訴訟。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7190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事宜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1年2月13日桃縣行字第1015200542號函。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係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依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倒規定再予檢討修正,依接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合先說明。三、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係課以左方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時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義務,並應暫停後在交岔路口視界安全無虞且能以通過路口不發生行車事故為停讓之原則,爰左方車按上開原則「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自不發生兩方車輛於交岔路口行車街突之事宜,至於貴會所提以左右方之車輛同時到達交岔路口為準方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非但容易肇事,亦有違「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規定之意旨。四、另為強化明確交岔路口行車秩序規範,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業已增訂「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牢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規定亦配合修正第1項第2款及增訂第 2項車道數計算基準之規定,俾利汽車駕駛人明確區分其行車路權,故本部72年2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有關上開規則第102條之釋義內容「...原則以左方車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路口為準」即應予停止適用。正本: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灣省政府、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
sam9213590 wrote:先檢舉一張跨越槽化線...(恕刪) 牠很像沒跨越槽化線,那裡有缺口。感覺很像撞到後,牠才有不讓幹道的肇責。不讓幹道不知道有無罰責?沒罰責就無法檢舉了,無法糾正牠,真可惜!不知道以後會害到誰。
jama555 wrote:不讓幹道不知道有無罰責?沒罰責就無法檢舉了,無法糾正牠,真可惜!不知道以後會害到誰。...(恕刪) 有罰則,請見2樓,根本不必撞到就可以罰法規明定要「暫停」禮讓這台車不僅不暫停,還直接硬來,明顯侵犯路權.
的確該開罰,個人不支持警察主張,因為的碓造成良善守規律的人民生命產財受到威脅,更可能因為避險動作造成違規侵害第三者安全。反要幫原先違規者負責任。警察是請來保障良善人民安全的,不是請來保護違規者的。所以個人完全不支持警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