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發生一件車禍
我甲方 對方是路旁起步車輛乙方
當我要過路口要繼續直行機車道時,閃避乙方,剎車自摔
原本預想是對方起步車輛是無路權,結果今日收到初判表
我方分析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
對方為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請問這樣初判表合理嗎?
當我看行車紀錄器時,於8:27:16看到該車輛,8:27:17機車倒下
只有0.5秒~1.5秒的時間要怎麼注意車前狀況
況且對方整台車已完全佔據機車道
請問如果送肇事鑑定改變的機會大嗎?還是只能自認倒楣
據我了解路邊起步的車是無路權的
以相對速度來說當然會顯得比較快但是對方在無法起步的狀況下已經占據了機車道

路口圖附上
由於視線被前方車輛擋住
要繼續行駛機車道的情況見到那車輛只有1秒的反應下
重剎導致重心偏掉摔車 不過幸好我是擦過去
今天如果撞上去人就更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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