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說車禍盡量半年內解決
不然會刑事訴訟就不好談了
但是刑事訴訟天數是怎麼算?
6個月?180天?
假設1月1日車禍
是要在7月1日以前
還是第180天的6月30日以前?
另外提出調解後第一次沒有調解成功
改約第二次時超過6個月
那這樣要怎麼算?
forever90112 wrote:
大家都說車禍盡量半...(恕刪)
車禍後六個月調解不成立,對方還可提告嗎?
民眾詢問:
我於106年3月2發生轎車與機車車禍事故,警方初步鑑定對方機車責任較重,可是對方有受傷,請問對方於8月底有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現在車禍已發生超過6個月,是否還可以對我提出傷害告訴?
吳常銘律師回覆:
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雖然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然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乃為促使當事人重視鄉鎮市調解制度,樂於聲請調解,使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權人,不致因聲請調解程序費時,造成調解不成立時,告訴權因告訴期間屆滿而喪失,以致影響其權益。
換言之,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時,該有告訴權之聲請人有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調解案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由鄉、鎮、市公所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始生「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之效果(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21683號函參照)。
依您所述,雖然目前車禍已超過6個月,但如果對方是在發生車禍後6個月內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且在調解不成立時,有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將案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則於本件對方聲請調解時視為已提出告訴,不罹於告訴期間之時效。
反之,若對方並未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則其告訴期間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期間屆滿而消滅。
但-
調解不成立時,有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將案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過失傷害)--
(不用再提告)
(若對方並未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則其告訴期間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期間屆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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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發生車禍後6個月內向已申請調解.調解進行中不受限6個月時效
但-
調解不成立時,要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將案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過失傷害)--
(不用再提告)
若未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期間屆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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