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有去調解,那個時候只有機車騎士到場,而汽車駕駛已先和機車騎士和解。
依照機車騎士在調解會的說法,汽車駕駛突然往右方切入,汽車是否有變換車道我沒問,但機車騎士的說法是對方有打方向燈,他一個情急之下只能被迫也往右邊閃,好死不死走在人行道上的家人因為人行道上有障礙物,為了繞開走至車道邊緣線與人行道間的路肩,走下人行道的時候並沒有回頭,就走下去,結果沒幾秒鐘就被靠車道邊緣行駛的駕駛擦撞倒地,機車騎士也因此向前滑行超遠。
話說…我們在考汽車駕照的時候,不是打方向燈後要往該方向回頭查看嗎?畢竟照後鏡有死角存在,不然就扣32分直接bye啦。所以按照機車騎士的說法,正常可以推論出當時汽車和機車是並行的吧。才會有所謂突然汽車打方向燈向右靠,機車被迫要往路邊去的狀況。不是並行何必跟著向右閃?
再來有騎過機車的都知道,正常被大車硬切車道的機車騎士都會避開向右並減速,好讓大車因為速差而自動插進前面的空間,透過自己減速來拉出車距,而不是繼續順向同速並行。
問題來了…當初和家人去做筆錄看的監視器畫面,我還特別請警察把畫面停在撞擊前的瞬間,家人的兩腳是位於路肩沒錯。做筆錄時承辦的交通隊警察和當時現場給名片的是同一位,他就一直表示我家人真的很倒楣,走在線外也被撞。
然後就去領了這張…

ok…我真的嚇到了。我馬上傳給那位專門做這方面保險業務的朋友聞香和詢問下一步應該如何處置。
他只和我講一句:「你明天馬上去鑑定。另外準備去現場蒐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說他當業務當了N年,處理過超多行人案子,第一次看到這種三方都無違規,卻只有一方吃過失擔全責的,而且還寫監視器畫面…話說當初警察給我們看的明明就走在車道外。他認為不可能,這三方一定分別都有過失,不然這事情不會發生,從先後因果和邏輯去推斷絕對不可能。再說一個擦撞就撞到昏迷,他是騎多快???

旁邊那台沒照到的機車,就是當天橫停在現場人行道上的機車,家人為了繞開走進黃線和人行道間的區域被原地撞倒在地上有一攤汙泥處,上面還有家人被撞時買的珍珠粉圓(攤)

這是一條約2.8公里長的直線四線道,無彎路,正常情況機車如果正常行駛於右側車道的話,遠遠的就能看到人行道上行人所有動態,好幾隻監視器畫面都證明當時附近視野好的很,我會很清楚是因為我每天下班都會騎車或開車從這回家。
當天的天氣晴朗,整個早上天空一片雲都沒有。
我很難理解,為何會做出這種連保險業務都嗤之以鼻初判表,雖然他說這個表沒有法律效力…但很難想像上一次不了了之的調解委再開一次,對方會是什麼嘴臉了。還是說大家收到的也都是這麼誇張?初判表不考量先後因果關係造成的結果,直接倒果為因。這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三個人,沒有前後因果,無人違規,直接一個未注意吃下100%行人肇責,話說人都沒走進「法定」的車道呢 z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