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因為A方即使不超速也會撞擊B方,
所以A方即使超速40~60公里也無肇責。
雖然我們用膝蓋想就知道,
沒超速和嚴重超速對車禍的「嚴重性」有極高的影響。
然後看看沒戴安全帽的判例:
台中縣黃○○騎機車載友人陳○○,在大里市與陳○○騎的機車碰撞,造成陳○○頭部重創變成植物人,陳○○的家屬訴請兩千三百多萬元損害賠償,台中地院查出陳○○當時未戴安全帽,應負百分之卅過失責任,黃○○及陳○○則負擔百分之七十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黃○○、陳○○應連帶賠償六百七十多萬元。
如果騎機車不戴安全帽發生車禍,
結果因為頭部外傷死亡,
法官一定會判不戴安全帽也有責任。
但是未戴安全帽和車禍原因豈有關係?
若照超速可以無肇責的邏輯來說,
未戴安全帽也不應該有肇責。
所以法官根本就是邏輯錯亂。
簡單說,
法官沒搞清楚肇責是為了對「後果」負責,
能夠影響「後果」的因素都要納入肇責考量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