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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機停機車停車格

目前大型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格,引用的法規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1條: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個人提出一些觀點討論,看有沒有法律專家來講講是否有錯。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1條寫得很清楚是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並非是"停車"規定,硬說大型重機要完全比照汽車所以要停汽車格說不過去,當初立法應該是有考量畢竟大型重機長寬與汽車差太多,所以沒有寫成行駛及停車比照小型汽車。
2.其處罰引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但是,機車停車格可以停輕型機車、重型機車兩種不同種類的機車,理應也可以停大型重型機車,因為全部都是機車車種的分類而已,除非特別有立標誌限停輕型機車、重型機車,否則大型重型機車還是機車為何不能停機車格。
3.另外有引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之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圖例,與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來開單,我認為圖例只是地方政府畫設停車格大小的依據,但是一般機車停車格是有長2~2.5M、寬1~1.5M的彈性範圍,大部分大型重機都停的下。基本上這點和前兩點是有關聯的,是立法不周全怠惰,引用"比照汽車行駛"所以停車格設計也歸納到跟汽車一樣,連設計一個大型重機停車格的圖例都懶得做直接跟汽車歸在一起。

所以結論是大型重型機車停機車格處罰是可能有爭議的,主管機關只要簡單修正一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情理法就都不會有爭議。

另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未滿550cc之機車長度不得超過2.5m,寬度不得超過1.3m,所以政府畫的機車停車格理應要長2.5m寬1.3m才能完全停下合乎政府規定的普通機車,黃牌重機(未滿550cc)跟普通機車長寬規定完全一樣,紅牌重機大都長度也不會超過2.5m,交通部在嘴2m*1m根本沒有道理,錯也是錯在格子畫太小。
2018-07-26 17:4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重機 車停車格
交通部的怠惰擺爛也不是一天二天的事,哪一黨上台執政都一樣令人失望。

依樓主的説法,機車停車格按照規定可以劃大一點,黃牌重機可以輕鬆停入,話是沒錯。

但是,台北市寸土寸金,二格停三台機車是常態,硬擠硬喬在台北車站附近補習街情況更是誇張,可是不管你多少台擠入同一塊停車格內,,就算你擠在一起沒有一絲縫細完全可以不用立中柱也可以直立不倒,每一台機車上一定會訂一張停車單收據,擺明就是只收費不管理,此一情況不開罰,格子劃大一些也沒有用。

捷運站附近的收費停車場,現在有大重的停車格,看起來應該是二格白牌大小劃成1格大重車格,算是比較友善的停車場。




Tmax停在一般機車格也只凸出一點點。
停車、臨時停車這些動作,也是行駛的一部份.

自己的生活圈沒位子停就不要買車,這個道理很簡單,管你甚麼牌子。 路邊那些1格停兩車的白牌小綿羊,我也希望能夠修法禁止.


至於你說去外縣市沒位子停,那你可以不要去那個地方~ 像我知道台南市區沒位子,所以我都不會去台南市區.
在北部騎了6-7年紅牌,從不覺得找停車位是個問題
假設停機車格,我還擔心自己4缸雙出排氣管燙到人
樓上說得好
市區不方便停,那就做捷運,幹嘛硬要騎重機去
要用啥交通工具,自己腦袋想清楚
不是我有啥車,就必須給你方便停,政府沒那種義務

總歸一句
想跟白牌一樣免費四處停罷了
哪天機車退出騎樓,機車格全部都收費就不會叫了..

為何不能停騎樓、人行道?
本來就不能停
是白牌太多,政府擺爛管不動
紅黃牌這麼少,就去照規定停好吧



patrickchaing wrote:
目前大型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格...(恕刪)

分享前機車黨主席的一篇文章 給大大參考
#大型重型機車 硬凹要停一般機車格?#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被法官狠打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官裁示: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法律性質,依目前我國實務及學界通說見解,認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之一般處分,並具有規制作用。而就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而言,該設置行為,即屬一種公告設施,故具規制作用之標誌、標線、號誌於對外設置完成時,即發生效力。

另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於進行道路規劃及道路標線設置時,仍須綜合考量當地實際情形及需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並因地制宜為之,【並非必須或僅能依該範例及原則一律進行相同之規劃及設置】。

是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因現場實際情況,而斟酌調整本件違規地點之機車停車位尺寸,於法並無不合】。

原告於上揭時、地停放系爭大型重型機車時,本可見該處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之標線,且參諸採證照片所示,原告之系爭機車停放地點,根本都停放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原告當受其規劃,對之即有遵守之義務,卻視若無賭,仍將系爭大型重型機車停放該處停車位,自屬未依現場標線指示停車之違規行為。

倘若用路人見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標線、標誌或號誌,可【全憑個人主觀之認知,認為其設置不當或違反並無妨礙交通、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虞】,即可恣意不予遵守,則交通安全秩序勢必無從建立,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亦將無法確保。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ahph_gmail wrote:

分享前機車黨主席的...(恕刪)

路權開放前重機停機車格,停了五年有誰說有問題?一個晚上過後不知怎麼搞的忽然變有問題了,說重機要停汽車格的考量是什麼?制定重機比照汽車的官員是不是也是全憑個人主觀認定要這麼做的啊?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停車、臨時停車這些...(恕刪)


展哥都比你懂。
比照小型車行駛出自99-1條,其規定範圍受限於母條99條,因此99條沒有提到的部分就沒有比照小型車。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停車、臨時停車這些動作,也是行駛的一部份.

自己的生活圈沒位子停就不要買車,這個道理很簡單,管你甚麼牌子。 路邊那些1格停兩車的白牌小綿羊,我也希望能夠修法禁止.


至於你說去外縣市沒位子停,那你可以不要去那個地方~ 像我知道台南市區沒位子,所以我都不會去台南市區.




其實不只重機 開車族也一樣

當地沒位置停就停遠一點

不然就不要開(騎)車來


ahph_gmail wrote:
倘若用路人見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標線、標誌或號誌,可【全憑個人主觀之認知,認為其設置不當或違反並無妨礙交通、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虞】,即可恣意不予遵守,則交通安全秩序勢必無從建立,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亦將無法確保。



街口 wrote:
其實不只重機 開車...
ahph_gmail wrote:
倘若用路人見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標線、標誌或號誌,可【全憑個人主觀之認知,認為其設置不當或違反並無妨礙交通、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虞】,即可恣意不予遵守,則交通安全秩序勢必無從建立,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亦將無法確保。(恕刪)

那這個停車場老闆是不是也是全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把明訂重機停汽車格的規定恣意不予遵守?
則交通安全秩序勢必無從建立,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亦將無法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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